第一个咨询:

一位幼儿园老师向我求助,她班里的一位学生家长借了某APP的钱,逾期了。一位自称是某司工作人员的催收人员,频繁地威以胁的口吻致电她,要求他替学生家长还钱,称:“知道你们幼儿园在哪。知道你住哪。如果你和他都不还的话,你们都会有麻烦”。学生家长后来跟老师说,回忆起来,其借款时下载了APP,并强制要求放开手机通讯录读取权限。

第二个咨询:

某女士因自己名下的信用卡逾期,办理分期后未按时还款3个月余。今天接到自称受银行委托的“法务部”人员手机号拨过来的催款电话。对方称,需要全部还款,不然“3点报案,5点抓人”。某女士按照双方约定将逾期部分还完,补足了所有分期。令她感到难以接受的是,对方称钱还的不够,“MLGB明天要是警察不抓你我跟你姓”,并进行言语责骂。

律师提示:

催收手段要合法合规!

以上两个例子就是典型的违规催收行为。

催收手段合法性一直处于灰色地带。据当地一家催收公司业务主管人士介绍,电话催收是最基本的手段,如果行不通,才会考虑一些特别的手段,例如通过公安部门的熟人调取持卡人户籍信息,前往户籍所在地上门通知;或者通过各种渠道,联系到与其有一定关系的人,通过他们把被催收人员需面对的法律行为告知等。目前,一些放贷人或银行的普遍的做法是,把要催收的客户名单直接发给催收公司,讨回来的款项按一定比例提成。

随着信用卡规模的攀升,不良欠款风险日益突出,监管部门也逐渐重视起来。2011年初,中国银监会出台了《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其中提及发卡银行应当建立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规范信用卡催收策略、权限、流程和方式,有效控制业务风险;对债务人本人及其担保人进行催收,不得对与债务无关的第三人进行催收,不得采用暴力、胁迫、恐吓或辱骂等不当催收行为;对催收过程应当进行录音,录音资料至少保存2年备查。

2018年4月16日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 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要“严厉打击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

近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规定,“要重点打击非法设立的从事或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非法以发放贷款为日常业务活动中的以下活动:利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集资资金发放民间贷款的;以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催收贷款的;利用黑恶势力开展或协助开展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再高利进行转贷的;面向在校学生非法发放贷款,发放无指定用途贷款,或以提供服务、销售商品为名,实际收取高额利息(费用)变相放贷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和公务员作为主要成员参与或实际控制人的。”

如何应对银行信用卡账单的催收与威胁?

一般银行在信用卡催收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一,短信催收。一般为短期,短信主要起提醒功能。

二,电话催收。一般为超过30天且超过一个账单期以上的逾期行为。

三,上门催收。一般为超过90天以上逾期,银行会安排催收人员到持卡人居住或工作地址上门催缴还款。

四,法院起诉。一般为超过半年以上逾期,银行向法院申请,要求对持卡人进行起诉还款。

五,外包催收。一般为超过1年以上逾期,银行会将逾期资金进行打包,折价给外包催收公司,负责进行逾期欠款催缴。

如果你现在已经逾期几个月了,你要注意以下的事项:

一、接到自称是银行某某法务部的,你先要他工号,然后告诉他,现在谈话你全程录音,再继续往下谈。

二、你要告诉他,你办信用卡没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是经过银行正规渠道下来的,不存在欺诈行为。

三、你有良好的还款愿望,并愿意和银行沟通协调作出大家都接受的还款计划。

四、如果他们催收过程中存在“外围施压”找你亲戚,朋友,工作单位闹等等方式。要坚决的告诉他们,你是独立民事行为人,你的债务是个人的,不是你父母的也不是你单位的,就算追究刑事责任,没有任何人存在连带责任。如果催收干扰你正常生活的情况,你会收集证据向银监会投诉,故意伤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吓、威胁、骚扰等非法手段的,必要时报警或向法院起诉。

 

提示欠款人:不能因为有了逾期欠款就呼天抢地一蹶不振,要保持一颗平常心去努力挣钱、筹钱,想尽一切办法尽快把逾期欠款还清,才是正路。

提示催收人:假如,你为一家"小贷公司”、“催收公司”工作,你以为“欠债还钱,天经地义”、“犯什么法",对还不起钱的,你就恐吓、堵门、殴打、拘禁、侮辱。遇到“于欢”那样的可能你就被他拿刀捅死了,没遇上算你幸运,但是这次又遇上了“扫黑除恶",小心成为帮凶。

附:【刑法相关规定】

第一百九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

(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四)恶意透支的。

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

【条文释义】

构成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之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本罪的犯罪主体只能是个人(单位不能构成本罪);

(2)行为人必须具有信用卡诈骗的主观故意;

(3)行为人实施了使用虚假的、作废的信用卡或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或者具有恶意透支的行为;

(4)数额较大、巨大或特别巨大,或者情节严重或特别严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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