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林婚前贷款购买了一套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婚后妻子小芳为偿还贷款,提取了个人婚前的住房公积金6万元。两年后二人离婚,小芳要求大林归还住房公积金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小芳的诉求能得到法律的支持吗?

——应当支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房产增值是因市场因素变化而实现的自然性增长,有别于夫妻一方或双方为出租房屋、买卖股票、经营生意等投入劳动、管理而实现的主动性增值,属于自然增值,而非经营所得。因而,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自然增值,仍为其个人所有。小芳提取个人婚前住房公积金用于偿还大林个人婚前房产的按揭贷款,该款项所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亦为自然增值,应归小芳个人所有。因此,大林应向小芳支付住房公积金及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补偿款。

《民法典》——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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