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的通知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住房保障作用,加快释放住房公积金支持住房消费,保障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合法权益,经沈阳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审议通过,现将住房公积金部分提取业务调整及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政策调整

①、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2019年12月31日前,职工以现金或非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我市自住商品房(以发票签发日期为准),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且从未使用过住房公积金的,可持房产局“登记备案的购房合同”、“全额购房发票”等要件,申请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

②、调整偿还商贷提取方式、额度。职工偿还购房商业贷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方式由原来的“比照现金购房一次性提取”和“按年还贷提取”两种方式,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一种方式;提取额度由原来的“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本自然年按月还款合计金额”,调整为“按年还贷提取,不超过当期还款付息额(含当期提前部分还款额,不含因逾期产生的罚息)”。③、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调整租赁商品住房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限额,职工家庭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以承租房屋所在地为标准:房屋坐落地址在沈阳市区的,限额由1200元/月提高至1400元/月;房屋坐落地址在4个县(区、市)的,限额由800元/月提高至950元/月。本通知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政策解读

①、延长“房证未发”持《购房合同》提取时限。可有效缩短职工购房后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周期,大大减轻职工的购房资金压力,更好实现住房公积金支持职工住房消费需求的政策定位。

②、调整偿还商贷提取方式、额度。实行按年还贷提取住房公积金,按现有平均商业贷款首付比例考虑,职工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偿还贷款本息的还款方式提取,较比照现金购房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方式提取,其合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额度更高,对职工住房消费支出支持力度更大。

③、提高租赁住房提取限额。切实提高租赁住房职工住房消费支付能力的同时,有利于进一步促进我市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

1、沈阳公积金贷款条件:

①连续缴存6个月公积金,中途无断档、晚缴或提取;

②以家庭为单位,名下无负债及不良记录。③公积金贷款只能申请两次,名下有贷款没还清,不受理公积金贷款。

2、沈阳当前贷款额度(流动系数0.9):

沈阳公积金贷款最高额度单人36万,双人54万,三人72万。计算公式为:

个人月缴存额÷个人缴存比×0.3×12×贷款年限×0.9(流动系数)

注意:最高可贷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15倍,余额不足2万元的,最高按27万申请。

3、公积金贷款比例:

首套公积金贷款,房龄在10年内的能贷7成,房龄在10年以上的能贷6成;

二套公积金贷款,房龄在10年内的能贷5成,房龄在10年以上的能贷4成。

4、公积金贷款年限:

按房龄计算:25-房龄;按贷款人年龄计算:贷款最大年龄-现在年龄。二者取最低值,上限为20年。房屋竣工使用年限超过25年或列入拆迁范围的住房不再受理公积金贷款。

省公积金:男性不能超过65周岁,女性不能超过60周岁;

市公积金:男性不能超过60周岁,女性不能超过55周岁。

5、公积金贷款还款方式:

6、工作时间:周一至周五8:30-17:00,双休日延时服务9:00-16:00(法定节假日除外)。

转自房谱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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