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利息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向承包人支付的孳息。发包人不仅要支付工程款还需要支付利息,支付利息的前提是发包人拖欠工程款。那么工程款按照时间进度可以分为预付款、进度款、结算款和质量保证金。

拖欠上述4类工程款的哪一类都需要支付利息。利息支付中涉及三个法律问题。第一个问题是支付标准,第二个是起算点,第三个是利息的调整。

第一个问题,支付标准规定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6条,首先遵守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利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话,那么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第二个问题,有合同约定的根据合同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准。如果没有约定的,在工程的验收和结算阶段有不同的时间点,如完工之日、验收之日、验收合格之日、工程交付之日、签订结算协议之日、起诉日、鉴定日等。按照哪个时间点起算,这个问题规定在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27条,首先看工程是否交付,工程交付日应支付利息;其次,没交付看双方是否达成结算协议,承包人提交结算文件发包人拖延的,从提交结算文件日支付利息;再次,从承包人起诉之日起计算利息。

第三个问题,下次进行具体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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