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黑龙江日报

记者近日从哈尔滨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从10月8日起,哈市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正常缴存期数调整为12个月(含)以上,同时将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调整为借款人(包括主贷人及共同申请人)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

据了解,2007年,国家提出房地产去库存宏观调控政策,哈市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期数由12个月(含)以上调整为6个月(含)以上,并一直沿用至今。2016年以来,国家多次提出建立房地产市场“长效机制”,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近年来,哈市公积金个贷使用率持续攀升,2020年高达117.94%,公积金贷款将面临流动资金不足的风险。为此,有必要对公积金贷款申请条件做出适当调整。参照其他14个副省级城市中心做法,将申请公积金贷款连续正常缴存公积金期数由6个月(含)以上恢复为12个月(含)以上。

由于对申请公积金贷款的缴存期数进行调整,借款人(包括主贷人及共同申请人)可贷额度的计算倍数也应予以调整,确定为其公积金账户余额的20倍。按照2020年哈市正常缴存公积金职工人均月缴存额1443.92元计算,单职工申请50万元贷款上限,需要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约17个月左右,双职工家庭申请70万元贷款上限,只需正常连续缴存公积金12个月左右,与上款调整政策基本匹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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