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银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定期定额投资及转换转入业务的公告

公告送出日期:2018年10月23日

1.公告基本信息

2.其他需要提示的事项

自2018年10月23日起,本基金暂停接受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或累计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的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申请。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单笔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对该笔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申请本公司有权拒绝;如单日单个基金账户多笔累计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本基金的金额超过100万元(不含100万元),对超过限额的该笔或多笔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申请本公司有权拒绝。

在本基金暂停大额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换转入业务期间,本基金的赎回、转换转出等业务正常办理。本基金恢复办理正常申购(含定期定额投资)、转换转入业务的具体时间,将另行公告。

投资者如欲了解详情,可登陆本公司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客户服务电话:400-888-5566;021-38834788。

风险提示:

基金管理人承诺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职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提醒投资者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担。

投资者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了解拟投资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并根据自身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判断基金是否和投资者的风险承受能力相匹配。

投资者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银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基金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者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是定期定额投资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者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敬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10月23日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

安排及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本基金”、“中银保本”,基金代码为“163823”)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原“中国投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下同)。

本基金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募集的批复》(证监许可[2012]952号),于2012年8月13日至2012年9月14日进行募集,并于2012年9月19日正式成立。本基金每个保本周期为三年,第一个保本周期自2012 年9月19 日起至2015 年9 月21 日止,第二个保本周期自2015 年11 月2日起至2018 年11月2日止。

鉴于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即将到期,且本基金无法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障义务人,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运作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规定,决定将本基金转型为非避险策略基金,即“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使用其全称或简称“中银稳健策略混合”)。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因未能符合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将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混合型基金,即“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及基金登记机构不变,基金代码亦保持不变,为“163823”。转型后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及基金费率等按照《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相关规定进行运作。前述修改变更事项已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履行相关手续。

现将本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运作的相关业务规则说明如下:

一、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安排

1、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时间安排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为保本周期到期日及其后五个工作日(含第5 个工作日),即自2018年11月2日(含)起至2018年11月9日(含)止。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交易时间里,通过基金管理人和各销售机构进行到期选择。

2、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的选择方式

在上述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以下三种选择方式:

(1)赎回基金份额;

(2)将基金份额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已公告开放转换转入业务的其他基金;

(3)选择转为持有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4)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没有作出上述第(1)、(2)、(3)项到期选择之一,则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

3、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相关费用安排

(1)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赎回基金份额的,无需就其符合保本条件的基金份额在到期期间的赎回支付赎回费用;

(2)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采取何种到期选择,均无需就其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的赎回和转换支付赎回费用和转换费用(包括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和转入基金的申购费补差,下同)等交易费用。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转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其他费用,适用其所转入基金的费用、费率体系;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转型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的,无需就此支付任何交易费用,其持有期将从原份额取得之日起连续计算。

(4)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除保本周期到期日)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收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5)对于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开始后申购或转换入的基金份额,在选择赎回或转换出时,根据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按本基金招募说明书约定支付赎回费用。

在本基金到期期间,赎回费率如下:

上表中的“年”指的是365个自然日。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到期期间赎回金额的计算:

赎回费用=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率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T日基金份额净值-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计算结果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第三位四舍五入。

4、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相关业务操作

(1)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暂不开放本基金的申购、转换入、定期定额投资和转托管等业务。

(2)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的赎回或转换出业务申请仍采取“未知价”原则和“后进先出”原则进行处理。

“未知价”原则,即赎回或转换出的价格以受理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后进先出”原则,即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托管的基金份额进行赎回或转换出处理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先的基金份额后赎回或转换出,认购、申购确认日期在后的基金份额先赎回或转换出,以确定被赎回或转换出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限和所适用的赎回费率。

(3)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本基金使用“中银保本”的简称,每日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4)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将所持有本基金转换为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转换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5)基金管理人默认基金份额持有人进行前述第2条第(4)项到期操作的日期为保本周期到期期间的最后一个工作日。

二、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赔付事宜

1、对于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基金份额持有人无论选择赎回、转换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或是转入转型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都同样适用保本条款。

2、本基金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提供的保本金额:

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的保本金额为过渡期申购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折算日的资产净值,以及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在份额折算日的资产净值。

3、保本赔付差额的具体赔付方式:

在当期保本周期到期日,基金份额持有人过渡期申购或从上一保本周期转入当期保本周期并持有到期的基金份额与到期日基金份额净值的乘积(即“可赎回金额”)加上该部分基金份额在当期保本周期内的累计分红金额之和计算的总金额低于其保本金额的差额部分(该差额部分即为保本赔付差额),由当期有效的《基金合同》、《保证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或保证人将该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最迟应在保本周期到期日后20 个工作日(含第20 个工作日)内将保本赔付差额支付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4、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由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提供不可撤销的连带责任保证。

三、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后的基金运作

1、在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的次日,即2018年11月10日起“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的基金合同及托管协议于该日生效。

2、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的申购、赎回业务自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期间截止日次日起不超过3个月的时间内开始办理。本公司应在开始办理申购、赎回的具体日期前依照《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者提交的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相关交易申请,适用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的费率体系。

3、基金份额持有人选择继续持有变更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份额的,对应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基金份额持有人认购、申购、转换入中银保本的基金份额登记日起连续计算。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后续选择按照相关基金合同的约定,在其所持有的中银稳健策略混合及本公司旗下其他基金间办理转换业务的,转换入基金份额持有期自基金转换申请确认日起重新计算。

4、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的投资转型期

自2018年11月10日(含)起6个月内的时间区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转型期。投资转型期结束,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的投资组合比例应符合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的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投资转型期内,使用“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的简称,并按照规定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5、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的基金费率情况如下:

本基金的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其中对于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6、中银稳健策略混合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投资比例、业绩比较基准、估值方法、申赎原则、收益分配、业务开通情况、销售机构及其他具体操作事宜按照中银稳健策略混合基金合同及招募说明书等相关规定进行运作,详见刊登在指定媒介及本公司网站上的相关公告。

四、其他事项

1、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内,无论基金份额持有人做出何种选择,将自行承担保本周期到期日后(不含保本周期到期日)的基金份额净值波动的风险。

2、本基金在保本周期到期期间使基金资产保持现金形式。

3、本公告仅对本基金第二个保本周期到期操作和到期后转型的有关事项和规定予以说明,其它未说明的事项遵循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更新)的规定。投资者欲了解本基金的详细情况,请登陆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阅读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

4、基金管理人可综合各种情况对本次到期操作和转型安排做适当调整。

5、投资者可登录本基金管理人网站(www.bocim.com)或拨打本公司客服电话(400-888-5566)咨询相关事宜。

6、本公告解释权归基金管理人。

风险提示:

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

本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为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一般情况下其风险和预期收益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和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转型后的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不再属于避险策略基金或保本基金,与转型前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具有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其预期风险高于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有风险,敬请投资人认真阅读基金的相关法律文件,并选择适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投资品种进行投资。

2018 年10 月23日

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修订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公告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基金代码:163823)为契约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为中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基金登记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担保人为中国投融资担保股份有限公司。

鉴于本基金的第二个保本周期即将到期,且本基金无法为转入下一保本周期确定保障义务人,本基金将不能满足继续作为法律法规规定的避险策略基金运作的条件,为此,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根据《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如保本周期到期后,本基金未能符合上述保本基金存续条件,则本基金将按基金合同的约定,变更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同时,基金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相关内容也将根据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作相应修改。上述变更无须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提前在临时公告或更新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予以说明。”的规定,决定将本基金转型为非避险策略的基金,即“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中银稳健策略混合”),涉及文件一并调整。为适应基金转型的需要,本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决定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现将有关修订事项说明如下:

1、《基金合同》本次修订删除了《基金合同》中与基金保本运作有关的条款,保留《基金合同》原本约定的有关基金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混合后的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投资策略以及基金费率等条款。《基金合同》具体修订的条目和内容见附表。

2、《基金合同》本次修订事项,或属于《基金合同》有明确约定的事项,或属于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的事项,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后修改基金合同的程序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并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3、根据本公司发布的“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保本周期到期安排及转型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相关业务规则的公告”中的相关安排,自2018 年11月10日,本基金将更名为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失效,《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同日生效,《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具体内容将按本次修订并公告的文本执行。

4、本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在对《基金合同》进行修订后,也将对基金托管协议涉及的上述相关内容进行相应修订,并将在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作相应调整。投资人办理基金交易等相关业务前,应仔细阅读该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及其更新、风险提示及相关业务规则和操作指南等文件。

附表:

《中银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与《中银稳健策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条文对照表

■■■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