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我市住房公积金政策有调整▽

住房公积金政策调整

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昨日发布通知,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同时规定,除当次交易房屋外,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以及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1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通知全文如下:

一、调整房屋套数认定标准

1.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均无申请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视为首次使用公积金贷款,执行首套房公积金贷款政策。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已申请过一次公积金贷款,且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合计有1套自住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为改善居住条件可以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执行二套房贷款政策。

3.以下情况不得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

(1)依据房产主管部门出具的房屋套数证明,除当次交易房屋外,借款人、共同借款人及作为本次购房主体的同户籍子女名下合计已有2套及以上自住住房的。

(2)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的个人征信报告中合计已有1次及以上商业住房贷款(不含住房公积金贴息贷款及组合贷款中的商业贷款部分)及异地公积金贷款的。

二、调整提前偿还贷款政策

提前偿还贷款的,由正常还款满6个月、还款金额不低于月还款额的6倍,调整为还款金额不低于当期月还款额,不再对正常还款时间及提前还款次数进行限制。

三、严格执行征信审核标准和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

1.严格执行征信审核标准。严格执行《济宁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征信审核办法》(济住字〔2012〕29号),对于借款人或共同借款人存在个人信用不良记录的公积金贷款申请,严格按程序予以退回。

2.认真落实诚信黑名单惩戒措施。按照《济宁市住房公积金诚信黑名单管理办法》(济住字〔2016〕44号)、《济宁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诚信黑名单实施细则》(济住字〔2017〕98号)有关规定,对于纳入诚信黑名单管理的缴存职工,取消其1~5年的公积金贷款资格。

本通知自2018年9月28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9月27日。商品房(一手房)依据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存量房(二手房)依据契税缴纳时间,在2018年9月28日(不含)之前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来源:济宁公积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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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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