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参与主体分析

自2008年金融危机之后我国开始再次放开举债政策,先是由财政部发行债券,到后来地方政府可以自行发债,我国债券市场经历了一段快速发展的时期,但是同样,问题就也开始显现出来。自2016年以来,国家开始加强对金融行业的监管,2017年开始叫停多个不符合要求的PPP项目,并且严加监管政府担保的问题。主要是各级地方政府为了加强当地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促进地方发展,大力发展PPP项目,虽然PPP项目是由社会资本发起,但是政府担保的隐性风险也存在其中。所以为了更加规范我国的地方政府债券,避免地方政府继续为融资平台公司进行担保,更好的发挥专项债券对地方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范风险的支持作用。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将会成为未来的一个发展趋势。

项目发行主体

……………………………………………法律地位的界定

根据89号文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试点工作的实施方案。市县级政府确需举借相关专项债务的,可依法由省级政府代为分类发行专项债券,转贷市县使用,市县级政府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等工作。

综上,项目收益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如果有市县参与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作为与发行有关主体。

…………………………………政府方的职责与义务

本次项目收益专项债券政府作为发行方,具有对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价格和质量监管的职责,以保证本次项目建设过程中的风险降到最低。因项目所属行业不同,所以相关部门需要配合监督。例如深圳轨道交通专项债券,轨道交通主管部门需配合财政部门加强对轨道交通项目的管理和监督。

根据89号文规定,省级政府作为发行主体,需要按照专项债务管理规定,审核确定分类发行专项债券实施方案和管理办法,组织做好信息披露、信用评级、资产评估等工作。行业主管部门、项目单位负责配合做好专项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如果有市县参与的,市县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专项债券发行前期准备、使用管理、还本付息、信息公开等工作。例如:项目实施方案的制定、提供必须的项目信息,项目实施过程中引进第三方机构进行招投标等工作。

………………………………地方政府需考虑的因素

Ø 基本情况需符合发行条件

本次地方政府作为发行主体,发行主体为省级政府,如果有市县参与,市县级政府作为发行有关主体,需要结合自身人文、位置、十三五发展规划等情况选择是否发债,并且符合《地方政府管理条例》、89号文等相关规定。

Ø 经济、财政和债务等健康发展

根据89号文以及相关法规规定,各级地方政府需按照财政部下达的额度及制定的统一办法执行。除土地储备、收费公路额度外,各地利用新增专项债务限额,以及利用上年末专项债务限额大于余额的部分自行选择重点项目试点分类发行专项债券。

地方政府需依法规范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管理和预算管理,并且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的分配要充分体现立足财力水平、防范债务风险。根据34号文规定,发行专项债券需重点披露本地区及使用债券资金相关地区的政府性基金预算收入。

综上:省级政府作为发行方,需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收入保持稳步快速增长,存续债务严格控制在限额以内。

如果有市县参与,市县作为资金的使用方,需在考虑自身基本情况的同时,也需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财政可以达到平衡并且具备一定的稳定性、财政收入保持稳定增长,存续债务控制在省级分配的限额内。

………………………………项目发起所需文件

本次项目申报过程中,地方政府可根据自身项目情况提供项目建议书以及与项目有关的批复文件,例如项目的立项、环评等文件。项目建议书通过之后地方政府可选择第三方中介机构根据项目情况编制实施方案、法律意见书、财务总体评价、信用评级报告等文件。

项目实施主体

因本次项目基本为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建设周期比较长,虽然在89号文中并没有对项目的设施主体的资质进行重点描述,但地方政府可以选择指定有关部门、单位或其本身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对项目进行实施与运营。由于本次项目的专业性以及复杂性,地方政府可以选择一些具备项目实施运营经验的合法公司或者是有关部门进行项目的实施规划。

…………………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法律地位

本次项目实施管理方如果为地方政府有关部门,需是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设立,并且本次的项目运营责任主体需符合当地管理条例的要求。

本次项目的实施建设方如果为企业的,需要符合《公司法》、国有企业相关法律条例规定,需是合法建立。

本次项目的实施运营方为多方的,可以制定责任主体,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参与建设的,可以作为项目建设方。因一些项目会涉及到物业管理,所以可以作为本次项目的项目业主。

………………项目建设运营管理方考虑因素

Ø 项目实施建设方基本情况

因项目的实施建设方一般为公司,所以公司的历史沿革主要参考依据是考虑公司设立的时候是否为国有企业,设立的过程中是否合法,其中设立的时候的出资是否真实有效、股权变动是否合法有效。以上将决定公司作为实施方是否合法。

Ø 项目实施方股权结构方面

项目建设方主体需为独立的企业法人,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并且符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依法成立、经营合法合规,依法有效存续;在独立性方面,企业业务、人员、资产、机构、财务方面需要拥有充分的独立性。

Ø 项目实施建设方经验方面

本次项目收益专项债券对应的项目一般为市政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方面的公益性项目,因项目建设周期比较长,并且尽量降低项目在实施过程中的风险,所以需要考核项目实施方在项目建设方面的相关经验。另一方面,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要求所对应的项目收益与融资需要达到平衡,而本项目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一般为“建设期 运营期”的操作模式,例如黑龙江收费公路项目收益专项债券,项目建设期一年,运营期10年,即项目在建设交付之后的10年的时间内,需要项目运营方可以高效的运营,并且获取投资回报。例如深圳轨道交通专项债券项目的建设方为深圳地铁集团。

综上:项目的实施方为公司,需要重点考核企业的设立是否合法,股权结构是否完整,公司经营等方面是否具有独立以及公司相关项目建设方面的经验都是本项目收益专项债券考虑的重点难点。如果项目的实施方为政府的指定的有关部门,在以上内容的基础上,还需要重点考虑项目建设地点的整体规划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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