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6月17日晚间,沪深交易所分别发布公告,发布《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适当性管理相关事项》(以下简称《适当性通知》)及关于就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交易细则》)。

本次规则调整,一方面明确向不特定向对象的可转债适当性要求,另一方面对可转债的部分交易细则进行了完善。今天,通过知识讲堂,我将对可转债新规的重要调整以及重要事项做一个详细的介绍与解读。

首先,我们来看下深圳发布的《适当性通知》。

将上海发布的《适当性通知》与深圳发布的《适当性通知》作比较,我们会发现内容是完全相同的。

《适当性通知》指出,

个人投资者参与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购、交易,应当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请权限开通前 20 个交易日证券账户及资金账户内的资产日均不低于人民币 10 万元(不包括该投资者通过融资融券融入的资金和证券);

(二)参与证券交易24个月以上。

本通知施行前已开通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权限,且未销户的个人投资者,不适用前款规定。

这里大家要关注两点:

1.”2年交易经验 20个交易日日均资产不低于10万元“这个准入门槛是针对新开权限投资者的,存量可转债投资者并不受影响。

2.投资者准入门槛强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参与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不受影响。如股票配债,即使未开可转债交易权限,同样是可以正常参与的。

《适当性通知》自6月18日施行。

我们再来关注一下《交易细则》。本次交易规则在涨跌幅的限制等方面进行了调整,本文将对于《交易细则》的重要事项进行介绍。

1.计价单位、申报数量

可转债交易或者转让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额债券的价格”。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 0.001 元。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0元面额或其整数倍。

这项规则调整的主要是最小变动单位,此前上海可转债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1元。以面额对计价单位、申报数量进行衡量亦是重点。

2.结算方式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交易纳入当日的多边净额结算。

3.最后交易日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最后一个交易日证券简称首位字母为“Z”。上市公司股票因交易类强制退市被终止上市,其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被终止上市的情形除外。

4.交易时间

沪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9:15至9:25为集合匹配时间,9:30至11:30、13:00至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

深市: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采用匹配成交方式的,每个交易日的 9:15至 9:25为开盘集合匹配时间,9:30 至 11:30、13:00 至 14:57 为连续匹配时间,14:57 至 15:00为收盘集合匹配时间。

由此可看出,沪市与深市在交易时间上最主要的不同为,沪市13:00-15:00为连续匹配时间,深市则在尾盘存在3分钟的收盘集合匹配时间。

5.盘中临时停牌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首日匹配成交出现下列情形的,本所可以对其实施盘中临时停牌:

(一)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20%的,临时停牌时间为 30 分钟;

(二)盘中成交价较发行价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的,临时停牌至 14:57。

以上是沪市、深市相同的。不同的为沪市在14:57复牌后进入连续匹配时间,停牌阶段不可挂单、撤单;深市于14:57复牌后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匹配,再进行收盘集合匹配,停牌阶段可挂单、撤单。

6.价格涨跌幅限制

可转债新规发布后,沪市与深市趋于一致。在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上市后的首个交易日涨幅比例为57.3%、跌幅比例为43.3%。上市首个交易日后,涨跌幅比例为20%。

此外,上市首日开盘集合匹配阶段的申报价格,沪、深市统一为70-130元,相关规则对打击妖债炒作意义重大。

本次可转债新规的发布将有效的控制可转债参与人数的快速增长,增强理性投资的氛围,但也将减弱市场的流动性。可转债市场高溢价情况或将逐渐消退,从6月20日的转债市场来看,部分小市值、高溢价的转债出现下杀,未来转股价值将是考量可转债价格的重要标准,使市场情绪回归理性。

对于打新型存量投资者而言,本次新规的影响较小,但上市首日即翻倍的妖债将不复存在,未来可转债套利空间或在缩窄后趋于稳定。对于市场交易型投资者而言,判断可转债的价值将成为重要功课,摒弃炒作心态,在了解规则的同时,理性参与市场投资,同样可以获得良好的收益。

以上就是对于本次可转债新规的具体讲解了,欢迎关注、点赞、转发,我们下期知识讲堂再见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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