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文件

自住金管委发〔2017〕11号

自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问题的通知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

为支持缴存职工合理自住需求,抑制投资投机性住房消费,有效管控住房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对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市外购房提取政策

在自贡市行政区域以外购买自住住房提取公积金的,所购房屋地址应当在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

二、调整购房一次性提取金额时间限定政策

采取购房一次性提取的职工,购买普通商品房的提取金额限定到购房合同签订时间当月住房公积金余额;购买二手房的提取金额限定到产权证登记时间当月住房公积金余额。

三、规范异地贷款

增加异地贷款对象户籍限制,即:异地贷款对象需是在自贡市外其他城市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本人或配偶为自贡市户籍,在自贡市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

四、调整住房公积金二套房贷款首付款比例

(一)普通商品房、“商转公”贷款

1.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

2.拥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商业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二)再交易房贷款

1.房龄10年以内的。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20%调整为30%;拥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商业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

2.房龄10年(含)-15年的。拥有1套住房且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30%调整为40%;拥有1套住房且未结清相应商业购房贷款的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调整为50%。

五、执行贷款额度与缴存余额挂钩政策

实行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与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挂钩政策,即:贷款额度不得超过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的20倍。住房公积金单笔可贷额度,根据借款申请人及配偶收入情况、信用情况、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购建住房价格、借款期限、还款能力系数、贷款额占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等因素,综合评估确定,不超过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借款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缴存余额在7500元以下的,在符合其他贷款条件的情况下,可按7500元计算贷款额度。

六、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

(一)调整普通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

普通商品房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调整为40万元。

(二)调整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额度

再交易房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50万元调整为4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0万调整为35万元。

(三)调整“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额度

“商转公”贷款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其中:双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60万元调整为50万元,单职工最高贷款额度由45万调整为40万元,且小于其银行贷款本金剩余余额。

七、取消贷款担保人规定

取消单身或有逾期记录的缴存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担保人规定。

八、根据借款人家庭个人征信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

对在个人征信系统中贷款、信用卡有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家庭,实行差别化贷款政策。信用卡年费逾期不纳入逾期期数计算;借款人及配偶的累计逾期期数分别计算,按照逾期情况较严重的一方核定实际贷款额度。应贷额度为不考虑借款人信用情况的单笔可贷额度,且不超过借款人申请贷款金额。

(一)准予贷款的

对有最长逾期月数1期或累计逾期月份数6期(不含)以下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家庭,按应贷额度100%核定实际贷款额度;对有最长逾期月数2期或累计逾期月份数6期(含)以上12期(不含)以下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家庭,按应贷额度80%核定实际贷款额度;对有最长逾期月数3期或累计逾期月份数12期(含)以上24期(不含)以下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家庭,按应贷额度60%核定实际贷款额度。

(二)不予贷款的

对最近24个月内有贷款累计逾期月份数6期(含)以上的借款人家庭,不予发放贷款;对有最长逾期月数4期(含)以上或累计逾期月份数24期(含)以上逾期记录的借款人家庭,不予发放贷款;对有到期未还逾期贷款和到期未还信用卡透支的借款人家庭,不予发放贷款。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中,普通商品房认定时间以购房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再交易房及“商转公”贷款认定时间以公积金中心收件时间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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