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督法》草案

{撰稿人作者 康有专}13836926798 2019年11月9日 版权所有不得剽窃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团体机制及其职责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管辖

第四章 监督权限

第五章 监督程序

第六章 对监督团体机制和监督人员的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章 法条释义

第九章 奖励机制

第十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深化国家监督机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督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督工作的领导,以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总书记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全国人民监督团体机制、国家体制外的监督团体。

第三条 应充分利用丰富的老龄资源发挥余热,老有所为的志愿者,纯洁的人民各届人士团体组成,组成组建民方的<人民监督团体>,不是官员的、不是党员的、不是体制内的人员组成。不计报酬的,可自愿报名,可人民选举,国家各级行政部门,都组成10至20人的监督团体。内设委员会。<跟人大委员会监督法,是有实质性区别的,它是体制内部的自我监督>,让官官相护给化解了。人民监督法是体制外的监督。构建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人民监督机制。

第四条 各级监督团体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的专责团体,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督,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第五条 国家人大委员会授予《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罢免权。对同一级的公职人员违法,依法进行罢免。在全国各地人大委员会,建设成立《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专职办公室。

监督团体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监督权,不受行政机关和个人的干涉。完全符合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

监督团体机制办理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有罢免权,由人大监督互相制约。

监督团体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督团体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六条 人民监督工作严格遵照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权责对等,严格监督;惩戒与教育相结合,宽严相济。

第七条 人民监督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纠错,强化公职人员依法行政,让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认真执行。监督问责,严厉惩治腐败;实现真正的为人民服务。深化改革、健全法治,有效制约公权力和监督权力;加强法治教育,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构建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

第二章 监督团体机制及其职责

一、《全国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产生,负责全国人民监督团体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具有最高人民监督权,罢免权。负责组建全国各省《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总培训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监督委员负责组建全省、全区、全市人民监督员培训班。国家实行人民监督员制度,依法确定人民监督员的考核、任免、考评等制度。

二、由省人大委员会,配套办公设备,由地方财政支出办公经费。由人大分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统一下发,罢免公章、警告公章、《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公章。督查督办涵、质询涵、评议涵,警告书,罢免书。建设全国《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网站。直达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人的通讯渠道各地区保密,不得外泄。由各省统一组建,下发至县级人大《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

三、 由国家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罢免权。对同一级的公职人员违法,依法进行罢免。在全国各地人大委员会,建设成立《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专职办公室。由人大委员会组建、各级人民政府协助配合。应充分利用丰富的老龄资源发挥余热,老有所为的志愿者,纯洁的人民各届人士团体组成,组成组建民方的<人民监督团体>,不是官员的、不是党员的、不是体制内的人员组成。不计报酬的,可自愿报名,可人民选举,国家各级行政部门都必须组建10至20人的监督团体。内设委员会、委员会成员7-9人,设一个主任。

四、 各级监督团体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督职能的专责团体,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依法监督。监督团体机制办理公职人员职务违法,有罢免权,由人大监督互相制约,互相监督。人民监督工作坚持依法行政、依法纠错,强化公职人员依法行政。

五、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授予《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罢免权。全国统一给人民监督团体成员,核发人民监督员证。

六、 《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可以信息直达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室主任。中央国务院,国家领导人。有利于下级监督上级,有利于高层领导人直接接收民意。落实国家政策,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宏伟蓝图。

第三章 监督范围和管辖

一、在征地、拆迁、违法执法程序或权限中,造成被强拆人与政府执法人员发生冲突的,人民监督团体有权制止。交给同一级法院处理。对不服从人民监督法团体决定的,公职人员直接责任人。可以直接罢免其职务。

二、监督范围:监督各级政府的执法部门,依法依规的落实情况。让国家政策,法律法规。落实到位。主要有信访部门,纪委监察委及各部委网络举报等信访问题。监督其依法行政。发现不作为的,弄虚作假的,利益输送的,不执行的,渎职的,不为人民服务的、人民不满意的。可直接罢免其职务。

三、 对国家信访局,国家人大,中央纪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等国家部门,不允许有截访,接访的人员。发现一个处理一个,直接罢免县级主管领导。

四、《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评议、问题线索的移交处置职责。

五、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罢免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进行督查督办,向监督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督建议、质询。

七、各级人大常委会。可以派出《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可以向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指派人民监督团、监督专员。

第四章 监督权限

一、 《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对同一级的政府行政部门,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职务的罢免权。对拒不执行,依法纠正错误的,公职人员进行罢免。

上级《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有对下级政府行政部门,违法的,公职人员职务的罢免权。人民监督团体可对同级的人大委员会成员进行监督。报告给上级监督团体委员会,进行罢免。

二、对公职人员的、贪污公款、行贿受贿、滥用职权、公器私用、公权私用、公权滥用、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不执行、渎职、徇私枉法、枉法判决、dubo嫖娼、以权谋私、暗箱操作。官员参与拆迁、公安参与征地、公安参与截访、公安打压、打击报复公民、公职人员打击报复公民、等违法行为可直接罢免其职务。

三、 对警察,公安人员的特别监督。发现有不遵守警察法,警察纪律条例的,执法方式粗暴的,暴力执法的,打击报复的,不依法执法的,不接受人民监督的,《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可直接罢免其职务。人民监督必须剥掉警察的特权思想。

四、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的,人民不满意的。可直接罢免其职务。能更好的约束公职人员为人民服务。

第五章 监督程序

一、 由人民监督团体成员,和所有公民进行监督,监督所有公职人员,对发生错误的事件,违法的公职人员,必须事实清楚,有证据,图片,视频,录音,证人,票据,依据的法律。举报给当地的,或上一级的,《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召开监督团体会议。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依法进行罢免,对其犯法行为的,提交给职能管辖部门,进行督查督办。

二、 《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执行、督查、督办、依法纠正错误。

三、 公民都是监督一员,发现问题,向带《人民监督员证》的监督人员举报反应问题。

四、 罢免程序、由监督员提出,《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进行核查,核查属实的,给与警告、罢免处份。一式三份报送人大常委会,组织部。由它们公示。同时公布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网站上,同时接受全国人民的监督,并接收民意。

五、人大常委会发现错误的,依法纠正,跟公务员法相抵触的,以本法为准。受《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警告处分的,永远不得升职。

第六章 对监督团体机制和监督人员的监督

一、 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可依法监督,《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对违法人民监督团体成员依法进行追究责任。

二、 地方各级《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不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干涉,具有独立监督权、罢免权、并受宪法保护,同时受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管负责。接受异省异地人民监督委员会监督。

第七章 法律责任

一、 监督团体成员,必须依法监督,《人民监督团体委员会》必须负责本监督团体成员的法律指导。对违法成员及时清除监督队伍。造成犯法的,交给执法机关处理。

二、为保障人民监督团体成员的安全,地方公安机关必须负责保障人民监督团体成员的人身安全。所在辖区,出现一列人民监督员人身伤害事件。辖区公安局局长直接免职。

三、人民监督团体成员,是公平正义的代表、是社会的洪流底柱。是国家安定的基石。必须严加保护。

第八章 法条释义

以上法条,如有违犯,视为违法,视情节轻重,可一次警告,二次罢免。可对行政部门,督查 、督办、 质询 、评议。

第九章 奖励机制

由于监督团体没有工资,志愿奉献精神。采取奖励办法,在各省监督团体下,取得的反腐成绩。可用贪污腐败总金额的百分之十。用于省内人民监督团体成员的奖金。重奖有功监督人员。由省人大常委会统一分配。

第十章 附  则

组建一支强大的人民监督大军,运行二年后,取缔信访局这一部门。同时取消市县巡查组、巡察组。保留省巡视组,中央巡视组,可对各地人民监督团体巡视。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与涉密机关开展监督工作,由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本法制定具体规定。

【共计37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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