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指挥部2020年5月16日印发《贯彻落实〈辽宁省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的具体办法》,要求各县(市)区、开发区指挥部,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针对疫情当中受到重大损失的文旅企业,落实兑现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半征收政策,及时向文旅企业公示办理流程和办理电话。

针对疫情当中受到重大损失的文旅企业,落实兑现承租国有资产类经营用房房租减免政策,及时向文旅企业公示办理流程和办理电话;有条件的地区可统一办理。

针对疫情当中受到重大损失的文旅企业,落实兑现社保费免缴或减半征收政策,及时向文旅企业公示办理流程和办理电话;有条件的地区可统一办理。

针对疫情当中受到重大损失的文旅企业,落实兑现失业保险费援企稳岗政策,及时向文旅企业公示办理流程和办理电话;有条件的地区可统一办理。

自2020年1月1日起,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困难行业企业,包括交通运输、餐饮、住宿、旅游(旅行社及相关服务、游览景区管理分类)四大类企业,2020年度发生的亏损,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8年。

实施政府贴息,对受疫情影响的中小微文旅企业贷款给予30%财政贴息补助,贴息期限不超过1年,及时兑现政策,公示办理流程。

对接省文化和旅游厅,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冰雪项目、旅行社和景区(温泉)等旅游企业申报省旅游企业专项纾困基金。

及时下拨中央补助地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等各类专项资金,加大疫情后政府采购基层公益性演出力度,加强公共文化服务平台建设,支持文化旅游演出。

鼓励金融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文旅企业提供金融支持,不得抽贷、断贷、压贷;对有发展前途暂时遇到困难的文旅企业提供政策支持,降低融资成本,提供贷款担保,推进融资增信;对受疫情影响严重且贷款即将到期还款困难的企业应当予以展期或续贷。

设立市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鼓励各县(市)区设立相应数额的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调整我市2020年度省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扶持方向,市县两级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向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出版发行、广播电视、文化旅游、休闲娱乐、演艺等行业倾斜。

市、县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重点文旅企业担保业务,进一步降低担保费率,按不高于1%收取担保费,各级财政部门对担保机构给予一定的保费补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降低反担保要求。对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文旅企业从业人员,在申请创业担保贷款时优先给予支持。

开展项目包保,对市委市政府明确的重点文旅项目由所在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指定1名领导作为直接包保责任人,市直相关部门成立项目包保责任组,对每一个项目立项、环评、土地、建设、规划等环节进行跟踪包保,做好项目服务和推进工作。

发挥文化企业“项目管家”作用,协调各县(市)区按照市文化产业统计平台所属规上文化企业配备项目管家,并按照规上、规下1:1比例对文化企业配备项目联络员。

开展引客入鞍工程,奖励鞍山市地接旅行社引入外地客源;对组织外地游客团队游、包车包列来鞍的旅行社给予财政资金补贴奖励;千山风景区对地接旅行社引入外地游客门票半价优惠政策;鼓励景区企业多方式多渠道对外来游客门票优惠,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引客效果明显、消费拉动性强的景区企业出台奖补政策。

发展智慧旅游,建设“一部手机游鞍山”服务平台,建立四产融合联合消费平台;制作鞍山旅游地图,为游客提供智能化、便捷化的服务。

设立100万元旅游投诉赔偿专项资金,制定实施《鞍山市旅游投诉先赔付后调查实施办法》;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引发旅游纠纷处理的指导意见》,妥善处理疫情引发的旅游投诉,规范和提升市场服务。

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对文旅企业办理事项推出“一站式”服务,提高便民化服务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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