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有效保护了当事人的相关权益。针对近年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两起有代表性的案件,7月13日,辽宁省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沈阳工业大学教授易玉对相关案例做精彩点评。

案例1 沈阳首例知识产权案诉讼中行为保全获支持

林某某经注册取得了“帽子”图形商标专用权,核定使用的服务项目包括音乐厅、提供娱乐场所、夜总会等,商标处于有效期内。原告上海某公司经许可,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单独对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采取法律行动。被告沈阳某公司在经营的“K歌之王”店铺的外墙、门匾、点歌系统、海报、店内用品及微博、微信公众号页面上单独或组合使用了“帽子”图形、“K歌之王”及“king of party”文字等标识,被上海某公司告上法庭。

诉讼期间,原告向法院提出行为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采取行为保全措施,并提供了担保。市法院裁定被告立即停止在经营、宣传中使用该图形注册商标,保全措施效力至本案裁判生效时止。

此后,市法院作出判决,认定被告侵犯了注册商标专用权,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20万元。宣判后,双方当事人未提出上诉,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知产审判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诉前财产、行为、证据保全,是知识产权诉讼中的重要环节。市法院能够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查知识产权纠纷行为保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就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中行为保全申请积极进行审查并予以支持,系本案的最大亮点所在。该案例也是沈阳首例支持知识产权纠纷案件诉讼中行为保全申请的案例。

案例2 销售假冒汽车配件典型案例

2019年1月至2020年1月间,个体业主巢某某在铁西区某汽车配件经销处,销售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共计53571元,尚未销售的假冒大众品牌注册商标的汽车配件,货值246203元。

在办案过程中,检察官发现,犯罪嫌疑人巢某某已经明知是假冒知名品牌的汽车配件而予以进货和销售,主观上已经意识到上述行为对于相关注册商标所有权人构成侵权,但是并没有认识到这种侵权行为已上升到犯罪层面。巢某某的销售金额及未销售金额均达到了入罪标准,且均属于“数额较大”情形,铁西区人民检察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对其提起公诉。

6月10日,铁西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被告人巢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

侵权与犯罪只在一念之间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类案件的审查要点有二:一是行为人的主观故意;二是涉案金额。从巢某某陈述对于该行为只知道是侵权不知道是犯罪看,此案对提高人民群众知识产权保护意识非常有帮助,也鼓励和倡导人民群众对严重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案件进行举报,积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优化沈阳营商环境。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