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羊城晚报全媒体记者 林翎

6月5日晚,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实施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的通知》。该通知称,为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业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提高职工使用住房公积金的便利度,中山市缴存职工购买本市一手新建商品住房,本人及配偶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用于支付首付款,提取总额不超过《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首付款金额。

中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山市公积金中心”)在对该政策的解读中表示,中山市公积金中心不断深化住房公积金业务审批改革,持续推进住房公积金服务“零跑动”,惠企便民“零距离”,实施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政策。

符合以下条件的,购房职工(含共有产权人)及配偶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1)本市缴存职工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购买一手商品住房。(2)所购商品房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在市公积金中心办理楼盘报备手续,并已签署《协助购房人提取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承诺书》。(3)职工选择商业贷款购房或住房公积金贷款购房(含组合贷款)。

职工或其配偶签订《购房意向书》后,可委托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中山市公积金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减少职工使用自有资金支付首付款,缓解购房压力。如夫妻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双方公积金账户余额合计30余万元,购房总价120万元,需支付首付款36万元,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30万元后,只需使用自有资金支付6万元首付,极大减轻职工购房负担。

选择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较选择商业贷款的区别是:职工或其配偶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若以住房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购房的,其住房公积金贷款核准可贷额度需对应扣除其公积金账户已支付的首付款金额(若职工不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按现行政策执行)。

职工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的资金不是支付到职工个人账户,而是中山市公积金中心经审核后将资金转入房地产开发企业账户。职工及配偶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购房首付款,需由其本人办理,他人不得代办。

按照新政策规定,异地缴存职工不可以申请办理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这是由于异地缴存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不在中山市,中山市公积金中心无法划扣其公积金账户余额,因此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仅支持本地缴存职工。

若职工或配偶有未结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不可以申请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首付款。根据目前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只能以该套涉及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房产申请提取。

来源 | 羊城晚报·羊城派

责编 | 朱嘉乐

校对 | 谢志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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