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我院对一名被执行人的债务担保人在住房公积金中心的28万元公积金依法予以强制提取,用以代偿被执行人债务。

2014年,被执行人刘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信用社借款37万元,并约定按期还款。履约过程中刘某未按照约定还款,催收无果后,信用社将刘某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刘某应偿还借款本息50万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某与申请人再次对还款事项进行了协商,刘某承诺7个工作日内付清欠款,并提供案外人张某的住房公积金作为担保。但到期后刘某并未能还清借款,执行法官随即对刘某和张某的相关财产信息进行了查控,一边对刘某在银行的账户资金22万元全部予以了扣划,一边向广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和“执行裁定书”,请求将担保人张某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28万元资金予以提取。最终,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法官说法

住房公积金提取、使用虽有严格限制,但本质上仍属于个人财产。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公积金并不包含在规定的豁免执行的财产范围内,故具备强制执行的法律依据。而将住房公积金列入强制执行的范围,对破解部分无财产案件执行难问题、及时有效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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