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日前下发《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批复》(下文简称《批复》),对我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提取政策进行调整,自今年6月起,在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异地贷款受理、可贷额度、住房公积金提取等方面将实行新政策。宝鸡新闻网记者第一时间走访有关部门,对政策相关规定进行解读。

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调整

从《批复》内容来看,此次对一手房贷款首付款比例做了上调,具体包括:缴存职工家庭首次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普通自住住房的,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25%;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30%。对缴存职工家庭结清首次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买改善型住房申请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建筑面积在144(含)平方米以下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30%;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比例由20%调整到40%。

在二手房住房公积金贷款首付款比例方面,建筑面积在144 (含)平方米以下的由现行的30%下调到25%;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上的,首付款比例由现行的30%提高到40%。

政策解读:144平方米是划分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一个标准。根据上级文件精神,各地住房公积金管委会要综合考虑当地房价水平、贷款需求和贷款人还款能力,确定最高贷款额度,适当地提高首付款比例。住房公积金贷款首先是要满足缴存人购买普通自住住房,因而此次我市提高对住房公积金借款申请人购房首付比例,这是符合上级文件精神的。

异地贷款受理条件调整

此次增加了两条异地贷款受理条件:申请人或配偶具有宝鸡辖区户口一年以上;申请人或配偶提供一年以上宝鸡辖区养老保险证明。

政策解读:中央多次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此次对异地公积金贷款设置条件,其用意旨在限制异地炒房,保护我市广大公积金缴存职工的权益。新规定并不排斥使用异地公积金贷款,而是给出了两个可选条件:第一是户口在宝鸡,例如在外打工的宝鸡人,以后想要“落叶归根”,在宝鸡也有住房需求,可以使用异地贷款;第二是在本地缴纳了一年以上社保,证明其在宝鸡工作生活,确有住房需求,也可使用异地贷款。

话说回来,若不在宝鸡工作、户口也不在宝鸡,还要使用低息的住房公积金购房,那就对大多数公积金缴存职工造成了不公平。

贷款可贷额度计算方法调整

对于借款人缴存账户余额较少的按下列标准执行:(1)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不足5000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5万元;(2)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5000元不足1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3)借款人及配偶缴存账户余额合计超过1万元不足2万元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5万元。对于借款人账户余额2万元以上(含2万元)的,按下列公式计算:贷款额度=(借款人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 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余额)×倍数(15倍)×缴存时间系数。

配偶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认定标准:配偶住房公积金缴存不正常(非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断缴三个月以上或封存)的,配偶公积金部分不参与计算。借款人单方一人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借款人及配偶同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40万元。

政策解读:以前是连续缴存六个月,按照缴存基数来计算可贷额度,此次的政策是将缴存时间和账户余额进行挂钩,在计算方式上发生了变化。此外,以前单职工符合条件的可以贷到40万上限,而此次的政策中规定,只有夫妻双方都缴存公积金的,才能贷到40万上限,增加了公平性。

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

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调整方面要求,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只能用于对冲还贷;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在购建和大修住房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时间由五年调整为三年内每年只能提取一次。此次还取消了住房装修提取。

政策解读:在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方面,按照省住建厅相关规定,补充了在住房公积金贷款未还清前,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留存余额不得提取使用,只能用于对冲还贷。这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就是,“你用他人缴存公积金的钱办理了公积金贷款,你的余额却不让他人用”,这未免太过不公平。

此外,根据住建部对“装修提取”做出的新规定,取消了住房装修的公积金提取,但大病提取公积金等政策并未取消。

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关负责人接受宝鸡新闻网记者采访时表示,此次对政策进行调整,主要是按照相关法规,结合中省关于公积金的最新规定,对以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和提取政策进行规范。同时基于公平性,对异地贷款受理条件、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等条款做调整。(宝鸡新闻网记者 黄河)

附:《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关于住房公积金使用政策调整的批复》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