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投资者申报转股时,应当注意什么?

可转债进入转股期后,可转债持有人申请转换为公司股票的,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报要素应当包括证券代码、转股数量等,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申报要素还应当包括转股价格,且投资者申报的转股价格与上市公司公开披露的有效转股价格一致的为有效申报。

投资者当日买入的可转债当日可申报转股,可于当日交易时间内撤销转股申请。

二、投资者什么时候可以转股,是否可以选择不转股?

可转债自发行结束之日起不少于6个月后方可转换为上市公司股票,转股期限由公司根据可转债的存续期限及公司财务状況确定。

可转债持有人对转股或者不转股有选择权,如果投资者选择转股,则在转股的次日成为上市公司股东。

三、关于转股顺序,有什么规定?

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持有人同时持有已解除限售的可转债和限售可转债的,按照以下顺序实施转股:

(1)已解除限售的可转债;

(2)剩余限售期限较短的可转债;

(3)剩余限售期限较长的可转债;

四、上市公司修正转股价格,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要求?

无论是否修正转股价格:

1.上市公司应当在预计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

2.在转股价格修正条件触发当日,上市公司应当召开董事会申议決定是否修正转股价格,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修正或者不修正可转债转股价格的提示性公告,并按照募集说明书或者重组报告书的约定及时履行后续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本次不修正转股价格。

上市公司决定修正转股价格的:

应当及时披露转股价格修正公告。公告应当包括修正前的转股价格、修正后的转股价格、修正转股价格履行的审议程序、转股价格修正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上市公司不修正转股价格的:

下一触发转股价格修正条件的期闻从本次触发修正条件的次一交易日重新起算。

五、转股结束前,投资者交易或转让会有什么影响?

可转债在停止交易或者转让后、转股期结束前,可转债持有人仍然可以依据约定的条件申请转股。上市公司在可转债转股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性公告,提醒投资者可转债将在转股期结束前的3个交易目停止交易或者转让的事项。

六、可转债赎回的预先披露要求是什么?

在可转债存续期内,上市公司应当持续关注赎回条件是否满足,预计可能满足赎回条件的,应当在赎回条件满足的5个交易日前及时披露提示性公告,向市场充分提示风险。

七、可转债赎回的信息披露方面有什么要求?

无论是否决定赎回:

上市公司应当在满足可转债赎回条件的当日召开董事会决定是否行使赎回权,并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赎回或者不赎回的公告。上市公司未按本款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及信息披露义务的,视为不行使本次赎回权。

上市公司行使赎回权的:

应当及时办理赎回相关业务并披露实施赎回公告,此后在赎回登记日前每个交易日披露1次赎回提示性公告。公告应当载明赎回条件、赎回日期、最后交易日、摘牌日、赎回价格、赎回程序、付款方法、付款时间等内容,并重点提示可转债赎回的相关风险。赎回条件触发日与赎回资金发放日的间隔期限应当不少于15个交易日且不超过30个交易日。

上市公司不行使赎回权的:

应当充分说明不赎回的具体原因,目在未来至少3个月内不得再次行使赎回权,并在公告中说明下一满足赎回条件期间的起算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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