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市民邓先生因公积金断缴问题未能及时解决,不小心购房超过1年,不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来信内容:

18年12月买了新房,付了3成首付,丰盛时代大厦,在走公积金贷款过程中由于工作原因在19年4元公积金断缴了,最后芙蓉区公积金放款没放下来,但是这个期间开发商这边又把房子过户给我了,19年7月我去走银行按揭贷款,银行这边告知我已经过户的房子不能再做按揭,现在开发商要求我缴纳全款才能把钥匙给我,我现在要怎么样才能走公积金或者银行按揭贷款?

信件回复:

《长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长金管委〔2020〕6号)第八条第六款规定,购买普通自住房需在1年内提出贷款申请,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计算。根据您留言所述,目前您购房已超过1年,不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

文章来源:市长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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