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网友咨询灵活就业人员如何缴纳住房公积金,缴费比例是多少,去哪里办理。

对此,榆林市住房公积金中心回应:可以依据《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进行自行缴纳;缴存比例为不低于10%,不高于24%;办理条件为:前往公积金服务网点填写《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申请表》并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纳公积金协议》、携带身份证、银行卡;灵活就业人员缴存金额由自己承担。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已经市政府2018年第1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1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办理住房公积金业务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支持我市灵活就业人员改善居住条件,强化住房公积金的社会保障功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建设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和《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工作的指导意见》(陕建发〔2017〕244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公积金中心”)下设的各服务厅及县市区管理部(以下简称“经办网点”)负责本辖区内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帐户的设立、汇(补)缴、转移、信息变更、提取和委托贷款等业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灵活就业人员主要是指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工作的自由职业者、个体工商户及其雇佣人员、新进城农业转移人口以及在榆林市行政区域内就业获得《外国人永久居留证》的外国人等。

第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按照自愿原则申请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灵活就业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帐户应满足下列条件:

(一)年龄应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55周岁);

(三)在榆林市稳定就业且有合法经济收入。

灵活就业人员建立公积金帐户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享有《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各项权利。

第二章 帐户的设立、转移、封存

第五条 公积金管理中心各经办网点设立灵活就业人员的单位帐户进行统一管理,名称为:“×××服务厅/管理部灵活就业人员单位帐户”。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公积金不再办理缴存登记,直接办理个人帐户设立手续,各经办网点受理个人缴存申请后,对符合条件的应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其设立个人帐户,同时签订《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及时说明情况。

第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在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设立个人帐户且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停缴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应先办理个人帐户转移手续至灵活就业人员单位帐户再进行缴存。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如与用人单位建立正式劳动关系且用人单位已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凭本人身份证及入职录用材料将个人住房公积金转移至新单位继续缴存,同时《榆林市灵活就业人员住房公积金缴存协议》自动解除。

第七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可申请停缴并封存其个人公积金帐户,也可根据实际情况申请启封个人公积金帐户继续缴存,有公积金贷款及公积金质押担保的除外。

第八条 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设立个人公积金帐户后,应办理住房公积金联名卡,记载住房公积金缴存等相关信息。

第三章 缴存

第九条 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月缴存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暂由灵活就业人员自主申请确定),最高不应高于榆林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低于相关部门公布的榆林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基数确定后一年不变,每年7月1日至31日为缴存基数调整期,灵活就业人员如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进行缴存基数变更申请的,继续按上年度缴存基数缴存。缴存比例暂定为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十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方式

在办理住房公积帐户设立手续的当月起,应按月足额缴存公积金,缴存可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一)灵活就业缴存人员通过转账、现金交款方式缴存至公积金中心指定归集专户,持转帐凭证或现金交款凭证到相应的经办网点审核入账。

(二)灵活就业缴存人员每月按时足额将应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存入约定的代扣银行卡中,并与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及委托银行签订《灵活就业人员委托代扣代缴住房公积金协议》,每月固定时间由公积金中心相应的受托银行将当月应缴存额从约定的灵活就业人员银行帐户代扣并划转至公积金存款专户,由相应的经办网点进行审核入账。

灵活就业人员因银行卡余额不足等原因,造成无法代扣划款而欠缴公积金的,缴存人应在下次代扣划款前补足相应欠缴金额。

第十一条 灵活就业人员银行卡丢失、损毁应到发卡银行补办,补办后应及时在公积金管理中心相应经办网点及委托银行办理代扣帐户信息变更维护。

第十二条 对连续欠缴6个月以上的,公积金中心各经办网点可对其进行帐户封存,并在公积金管理系统中进行不良信用登记。

第十三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住房公积金个人帐户之日起按国家规定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账户设立、封存、启封、转移(合并)、信息变更等办理参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职工办理相关流程规定执行。

第四章 公积金的使用

第十五条 符合榆林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相关政策规定的可凭相关材料提取个人帐户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灵活就业人员可自愿申请停缴销户,自愿停缴销户提取的,停缴后封存1个月可申请办理销户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未结清或有质押担保的不能办理停缴及销户提取,自愿销户提取的满两年后才能用同一种方式重新建立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十七条 符合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按榆林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相关政策规定,申请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或操作指南。未尽事宜,按照榆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关政策和业务操作流程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9年2月1日起至2024年1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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