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有网友提出,如果员工主动要求不交社保,企业该怎么办?如果企业与员工双方都不交社保,公司能占到便宜吗?比如,如果你每月收入一万元,但在缴了社保后,员工实际拿到手的工资九千都不到,因为自己也要缴纳一部分社保。而对于企业来説,尽管人社部降低社会保险费率,但是还要负担35%以上的费用,这还没有考虑到住房公积金。所以,如果员工主动要求不交社保,公司也应该少交不少费用吧!

其实,员工主动提出不愿交社保,主要有两个原因:一方面,很多人觉得他们还很年轻,距离退休还有几十年,而养老金只要交满15年就可以拿,所以很多人觉得太早交社保没有必要。这些人由于要抚养孩子、偿还房贷、车贷等,日子过得比较紧巴巴,希望到手的工资待遇越高越好。另一方面,部分外来民工,收入并不高,他们觉得不交社保反而工资多了,如果再缴了社保,工资收入就压得太低,无法生活。更何况,个人账户并没有全国联网,即使民工回到家乡工作,社保也不可能跟着他们走的,最终交纳社保还是为当地做贡献。

现在大家都关心的是,员工不愿交社保是否违法?我们认为你要怎么看,如果你是灵活就业人员、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在单位参加养老医疗等保险的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那你是可以自由选择交不交社保。而企业职工,按照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规定,必须参加社会保险,由职工和用人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这不仅仅是法律规定的义务,也是员工本人的义务。

那么,如果员工主动申请不愿意交纳社保,企业不给职工交纳社保,就能占便宜了吗?显然问题没这么简单:第一,对于未办理职工参保手续的,企业要承担不小的滞纳金。如果企业不给职工交纳社保,如果不发生纠纷也就算了,如果一旦被职工举报。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单位必须在招用工30日内为职工办理社保参保手续。否则就属于未及时参保行为,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需要缴纳每日5/10000的滞纳金,而这个滞纳金不能由劳动者承担,要由企业拿出来的。

第二,如果企业与员工已经达成不交社保的默契(或约定书)。只要职工后悔了,向劳动保障部门维权,法律将会100%的支持劳动者,企业不交社保的风险很大。因为,谁也无法证明职工是不是在受到企业的胁迫下才写下的这样的约定书,毕竟在举证方面是职工是弱势的一方。而且企业与员工达成的约定书,都是一律无效的,无法得到法律的支持。

第三,双方既然约定不缴纳社保,往往也不会签下劳动合同,否则就要交纳社保。而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未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劳动用工之日一个月后支付双倍工资,到劳动用工一年后,视同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合同为止。而这个双倍工资一样可以通过劳动维权索要。

实际上,用人单位不要相信所谓劳动者主动申请不缴社保,不签劳动合同会给企业带来很大的便宜可占,因为这么做的风险太大。因为,可能刚刚开始时,双方合作的很好,也有一定的默契,但是如果双方发生分歧,只要没有给员工按时缴纳社保,用人单位就会处于非常被动的地位,弄不好还要吃大亏,这实在是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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