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芳旭)为进一步规范公积金提取工作,防范提取风险,保证资金安全,近日,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省政府办公厅相关文件规定,西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省直分中心在五个方面规范了公积金提取业务,该规定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

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购买住房,可申请提取拥有住房所有权的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名下住房公积金,不享有该住房所有权的直系亲属,不得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人为该房屋产权所有人);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公积金的,凡在省直中心无住房公积金贷款,每年提取1次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提取金额为3000元,当年有效;购买商品房、拆迁房、集资房、经济适用房、公租房、保障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自购房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款;购买拍卖房提取公积金的,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和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房屋总价款;购买二手房提取公积金的,自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之日起三年内可提取1次,提取总额不得超过购买二手房增值税发票交易总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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