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日,珠海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称,即日起实施“可缓缴”“可补缴”“降比例”“可停缴”“可延期”“放宽限”六大阶段性政策,支持企业复工复产。

“可缓缴”。根据《通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企业,应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可按规定在2020年12月31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经批准缓缴的企业,缓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补缴”。对受疫情影响不能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企业,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完成补缴,补缴完成视同正常缴存,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降比例”。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依法提出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比例最低不低于3%,降比例期限不超过2020年12月31日。

“可停缴”。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应在与职工充分协商的前提下,可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提出申请,经批准后在2020年6月30日前停缴住房公积金。停缴期间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可延期”。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的职工,不能正常按期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及时补划还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住房公积金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放宽限”。1.在疫情期间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内,职工以偿还本市购房贷款原因提取住房公积金,审批期限到期仍符合提取条件的,免申请自动延期1年。

2.职工夫妻双方在本市无所有权自住住房的,租赁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由原来的每年18000元提高至24000元。

3.将新冠肺炎列入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范围,以支持职工解决家庭困难。

【采写】何丽苑

【作者】 何丽苑

【来源】 南方报业传媒集团南方 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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