券商、银行等承销商超低费率承销公司债券的现象日趋明显,监管部门同时也在加强债券承销领域的自律监管,以遏制行业的不正当承销竞争

文|《财经》记者 杨柳晗

编辑|袁满

银行和券商相互之间在债券承销领域的竞争日趋白热化,且通过过度压低承销费率承揽项目进行“价格战”现象频发。

7月19日,中国证券业协会一次性通报包括国泰君安证券、海通证券、中金公司、平安证券、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公司、天风证券、中信证券、中信建投证券在内的8家公司在中核融资租赁公司债券发行招标过程中存在承销费报价偏低的情况,引发市场质疑,并已启动自律调查。

根据券商内部人士透露的信息,一般公司信用债承销费率近年来呈现大幅下滑趋势,去年以来降幅更加明显,0.1%-0.2%已经很不错,0.05%附近也不罕见,过去数年缩水幅度估计至少有80%。

此间,券商、银行等承销商超低费率承销公司债券引起监管关注并非首次,早在2019年4月,广发证券就因存在以低于成本价格参与公司债券项目投标的情形,被广东证监局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成为低价竞争公司债首张罚单。今年以来,这种趋势更加明显,监管部门同时也在加强债券承销领域的自律监管。

低价竞争频发:每亿元承销费低至1万元

随着公司信用债发行量的激增,由增量时代逐渐进入存量时代,主承销商运用低价竞争策略的现象愈演愈烈。

根据券商内部人士透露的信息,一般公司信用债承销费率近年来呈现大幅下滑趋势,2016年承销费率可以做到0.5%-1%区间,2018年降低至0.3%-0.5%,超过0.5%已经很少见,去年以来降幅更加明显,0.1%-0.2%已经很不错了,0.05%附近也不罕见,过去数年缩水幅度估计至少有80%。

某股份行投资银行部债券承销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监管部门对于过低承销费的担忧主要是在于过低的费用形成行业风气之后,将影响承销机构进行尽调的质量和完整度及后续相关主承销商职责的履行。”

今年6月,中核融资租赁发布招标公告称,将择优选取两家主承销商,完成21亿元的公司债券注册发行,而根据中标结果,国泰君安证券和中信证券分别以0.015%和0.01%的承销费率进入候选名单,以此费率测算,每亿元的承销费用仅1万-1.5万元,而这也是中证协集中通报8家券商的重要原因。

4月份,海南省发展控股有限公司拟发行40亿元中票,并公开选聘中票主承销商,承销费率控制在0.025%以内,包括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在内的12家机构参选,中信证券和兴业银行的承销费率仅为0.003%,每亿元的承销费用仅3000元,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随后启动自律调查。

在经历近一个月的调查后,5月份,市场交易商协会自律处分会议决定对兴业银行和中信证券两家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商予以警告,并责令两家机构限期整改。

交易商协会公告还称,经查,两家机构在部分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项目招标过程中,中标承销费率远低于市场正常水平,预计承销费收入明显低于两家机构核算的业务开展平均成本,其不正当竞争行为,对市场正常秩序造成不良影响。

上海某券商固定收益部机构销售总监对《财经》记者表示,“如果承销费明显低于主承销商工作人员进行尽调、差旅等合理开支,那么低价竞争的嫌疑就非常明显。部分资质较好的大型企业,发债规模多,频次高,议价能力也往往较强,为了降低融资成本,也会限制承销费率,但也不会过低,还是会给承销商合理的利润空间。”

“不过行业往往比较关注承销商的承销规模和只数,对于承销收入关注不多,因此承销规模和只数排名也成为业内评价承销商地位的主要标准,这也就给了部分承销商通过低费率竞争谋求做大规模、做多只数的动力;同时随着承销规模的增大,在某只债券少收取的承销费很容易由其他债券承销收入来弥补。”上述销售总监还分析称。

而中证协发布的《公司债券承销业务规范》规定,确定承销费用时,承销机构应当综合考虑发行人资质、承销风险等多种因素,合理报价,不得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

此外,根据中证协数十家券商联名签署的《公司债券承销机构关于构建良好生态化职业道德的自律公约》,缔约机构在业务报价中,应客观务实、理性审慎,综合评估项目执行成本合理确定报价,不得存在以不正当手段招揽项目,恶意竞争、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

与此同时,除了承销费低价竞争,今年以来,已有多家债券承销中介机构因债券发行过程中未能勤勉尽职而被处罚。

7月17日,交易商协会发布自律处分公告对北京银行予以警告,暂停债务融资工具主承销相关业务6个月,主要因北京银行在作为康得新复合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的主承销商,存在尽职调查工作未遵循勤勉尽责原则、未保证调查质量,对债务融资工具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和督导不到位等违反自律管理规则的行为。 同样因康得新事件,亚太会计师事务所和北京兴华会计师事务所被严重警告,并被暂停相关债务融资工具相关业务数月。

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中介服务规则》,对主承销商未按业务规范要求组织债务融资工具的承销与发行,根据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或公开谴责处分,可并处责令改正、责令致歉、暂停相关业务、暂停会员权利或取消会员资格。

上述股份行债券承销人士还透露,自律监管会对违规的主承销商形成制约,尤其是暂停业务资格,对承销商的业务收入打击比较大,但从过去案例来看,低价竞争的处罚措施主要是警告和责令改正,尚未达到暂停相关业务或取消会员资格的程度,对主承销商的威慑不算太大。

违规成本增大:主承销商过错责任明晰

央行数据显示,2020 年 6 月末,中国债券市场托管余额 107.7 万亿元,市场规模较 2015 年初增长 2 倍。其中,公司信用类债券托管余额达到 23.8 万亿元,成为仅次于信贷市场的实体企业融资第二大渠道,融资成本也低于信贷等其他渠道。在信用债市违约已经常态化的背景下,中介机构在债券发行过程中的作用越发明显,尤其是主承销商的职责更为关键。

2019年11月,违约债券“15五洋债”的主承销商德邦证券就曾因未能勤勉尽责被证监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1857万元,并处以55万元罚款。

交易商协会认为,主承销商为争取市场份额,重视短期利益,在发行承揽中不当低价竞争,影响执业质量,致使本来高执业门槛、高技术含量、高标准规范的债券承销业务低端化、廉价化、形式化,最终不仅会牺牲发行人、投资者的利益,还将损害市场稳健运行的根基。

此外,据《财经》记者了解,自去年以来,监管层陆续发布持有人会议规程、债券违约处置、违约债券转让规则、受托管理人业务指引等法规制度,以加强对主承销商、评级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债券市场的服务机构的监管。

2019年10月,中证协发布了《证券公司公司债券业务执业能力评价办法(试行)》,以对债券承销中出现的“价格战”等不正当行为进行规范。其中,公司债券业务能力指标不再仅仅聚焦证券公司开展债券主承销项目数指标和公司债券承销金额指标,还包括公司债券业务收入指标。

“全方位考评券商执业能力,而不是唯承销数目和承销金额,目的正是在于引导市场避免低价的恶性竞争,避免劣币驱逐良币。”某券商投行部总经理对《财经》记者表示。

7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全国法院审理债券纠纷案件座谈会纪要》,明确了对债券市场服务机构的过错认定。债券承销机构存在协助发行人制作虚假、或者不适当地省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步骤等行为,导致信息披露文件中重要内容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足以影响投资人对发行人偿债能力判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存在过错。 申万宏源研究报告认为,对主承销商等债券市场的服务机构从严监管,有利于保护债券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强化对发行人的信用约束,保障债券市场风险处置的平稳有序,促进债券市场健康发展。 此外,多位受访的业内人士指出,随着交易所债券市场和银行间市场的打通,主承销商之间的竞争只会更加激烈。

7月19日,央行官网发布公告称,央行和证监会同意银行间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开展互联互通合作,银行间债券市场与交易所债券市场的合格投资者通过两个市场相关基础设施机构连接,买卖两个市场交易流通债券的机制安排。

尤其是在投资者方面,央行表示将支持商业银行参与交易所市场交易,将参与交易所市场现券交易的银行范围,由原来的上市银行扩大至各类型银行。

光大证券报告认为,对于发债企业而言,互联互通有助于形成统一市场和统一价格,适度加大金融系统相关领域的竞争,用改革的办法推动金融系统向发债企业让利,压降包括票面利率、托管费率、承销费率在内的综合融资成本。

上述券商投行部总经理还表示:“合理让利并不意味着恶性的价格竞争,随着主承销商过错责任的明晰和违约公司债的增多,违规成本在逐渐增大,因此依靠实力和品牌积累与争取更多承销项目才是硬道理。”阅读 134赞在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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