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7-12 07:04 | 湖州日报

7月10日,记者从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了解到,为进一步深化政务服务改革,湖州近日发布了《湖州市住房公积金调整部分政策与业务操作事项的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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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介绍,7月6日起,湖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又取消3种受理材料。缴存单位为职工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启封的,取消原要求提供招工录用登记表或劳动合同的规定;本市户籍的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满两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取消收取失业证明;职工租赁商品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需要提供身份证、缴存地查询的本人及配偶无自有产权住房证明,取消收取租房协议。

据了解,此次调整还取消了《租赁住房提取登记证》,规定首次办理时缴存职工可授权委托公积金中心按月提取。缴存职工与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先办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封存。账户封存期间,在异地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并连续缴存半年以上的,在工作地即可申请办理异地转移接续手续,非本市户籍职工未重新就业的封存满半年提取。

与此同时,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提取住房公积金”业务的具体规定,取消原继承人共同出具的约定书,统一提供“继承(遗赠)公证证明或法院判决书”,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转入公证书或法院判决书指定的受托代理人账户内。租赁商品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每月提取额均不超出职工当月缴存额的60%,且市区(含吴兴区)每人提取金额最高不超过1000元/月,其他县区最高不超过800元/月。

(原标题《我市公积金部分政策与业务操作事项有调整》,原作者徐虹。编辑李世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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