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发布最新消息!

2019年7月1日起

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发生变化

你关心的统统都在这里

快来看看吧!

近日,宝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了关于调整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通知,具体通知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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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调整对象

在宝鸡市行政区域范围内

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的单位及其职工

2、执行时间

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

3、调整标准

2019年度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月基数为职工本人2018年度月平均工资,月平均工资计算口径以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为准。

月缴存基数上限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上限,不得高于我市2018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15564元/月。

月缴存基数下限

2019年度住房公积金月缴存基数下限不得低于我市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

金台区、渭滨区、陈仓区、凤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700元/月。岐山县、眉县、凤翔县、扶风县、千阳县、陇县、太白县、麟游县缴存基数不得低于1600元/月。

新增调入职工缴费基数

2019年新参加工作和新调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以职工个人当月工资总额为计算依据。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缴存基数

单位内部封存职工不进行缴存基数调整,不计入汇缴人数及金额的合计。

此次调整仅对缴存基数进行变更,缴存比例严格按照单位和个人均不得高于12%、不低于5%的要求执行。

明天起

不仅公积金缴存基数发生变化

还有一大波新规将正式实施

买车成本将降低,

护照费用降低,

下调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ETC车辆通行优惠力度加大,

……

这些变化与你有关

@宝鸡人

这份7月新规请收好

↓↓↓

买车成本将降低

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法定税率为10%。新政中最大的变化是执行后消费者购买车辆应扣税款将取决于实际支付金额即裸车成交价,同时明确,地铁、轻轨、装载机、平地机、挖掘机、推土机以及起重机(吊车)、叉车、电动摩托车不属于应税车辆。

护照费用降低

(一)普通护照收费标准160元/本降为120元/本。

(二)往来港澳通行证收费标准80元/张降为60/张。

(三)其他收费项目,按现行标准执行。

手机流量费要降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资委日前印发《关于开展深入推进宽带网络提速降费 支撑经济高质量发展2019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开展“精准降费”,推动基础电信企业面向全国建档立卡贫困户给予最大折扣基础通信资费优惠,中小企业宽带平均资费降低15%,内地与港澳地区间流量漫游费降低30%,移动网络流量平均资费降低20%以上。

下调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

自2019年7月1日起下调省内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本次调价陕西电网和榆林电网一般工商业电价每千瓦时分别降低4.75分和3.17分。

高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包括35℃)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包括33℃)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

大病保险待遇提高

国家医保局会同财政部印发《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去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低于该比例的,可不做调整;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

ETC车辆通行费将更优惠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印发《关于大力推动高速公路ETC发展应用工作的通知》,明确从2019年7月1日起,严格落实对ETC用户不少于5%的车辆通行费基本优惠政策,并实现对通行本区域的ETC车辆无差别基本优惠;鼓励各地结合实际,优化完善高速公路差异化收费政策,加大对ETC用户的优惠力度;鼓励发行机构建立ETC用户积分机制,给予ETC客户权益专享、礼品兑换等多种形式优惠。

关中汽车销售执行国六标准

自7月1日起,关中地区(西安市、铜川市、宝鸡市、咸阳市、渭南市、韩城市、杨凌示范区、西咸新区)销售和注册登记的轻型汽车应符合《轻型汽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8352.6-2016)6a阶段标准要求;销售和注册登记的公交、邮政、环卫等城市用途重型汽车应符合《重型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中国第六阶段)》(GB17691-2018)6a阶段标准要求。

小提示:

7月1日之前已购买的(以购车发票日期为准)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要求的车辆,在通告规定的标准实施日期之后的一个月内可继续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逾期不再办理。

六月再见,

七月你好!

来源: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宝鸡工会、综合网络

编辑:吴佳霓 | 审核:娄利平 杨晓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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