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房地产开发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我省关于稳经济大盘、助企纾困解难的相关工作要求,切实缓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金流动性压力,结合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现就降低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事宜通知如下:

一、降低保证金留存比例

(一)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商品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由5%调低至2%,对按《海南省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办法》执行监管账户管理的商品房项目,保证金留存比例调低至1%。

(二)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保障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留存比例由3%调低至1%。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担保,在发生对应的住房公积金贷款逾期时,担保行代其偿付逾期贷款资金,可不留存保证金。

二、相关工作安排

我省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按上述规定比例对现存未取得不动产权证房产项目的保证金重新核定,并在房地产开发企业提出减存保证金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通知受委托贷款银行办理降比和减存手续。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海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

2022年6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的通知》解读

一、通知出台的背景

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支持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完善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公积金贷款”)保证金管理,结合我省住房公积金工作实际制定《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的通知》,通过释放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支持房地产企业纾困解难。

二、保证金降比和减存的工作安排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统计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的房产项目数量及购房人公积金贷款金额、保证金留存余额,根据调整后的保证金留存比例按项目计算出应减存的保证金金额,向相关住房公积金管理局提出减存申请(房地产开发企业可要求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及受委托银行予以协助)。

(二)住房公积金管理局准确核实保证金留存台账,明确公积金贷款对应的房产项目是否取得不动产权证以及房产项目下已结清的公积金贷款,计算出应减存的保证金金额,与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减存金额一致后予以批准。

(三)住房公积金管理局通知受委托银行办理减存手续。

三、无需留存保证金的情形

房地产开发企业可选择以银行保函方式替代留存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担保行提供全额阶段性担保,此种情形下,房地产开发企业无需留存保证金。

原标题:关于降低住房公积金贷款保证金比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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