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家庄零门槛落户之后

又爆大新闻

4月1日起

石家庄全市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对离婚等申请公积金要求更加严厉

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

从60%提高到100%

4月1日,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官方微信发布《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的通知》、《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业务管理防范化化解风险工作的通知》等4个重磅文件,均从4月1日起实施。

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

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

相关通知明确,住房公积金贷款对象,仅限于购买家庭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不得向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缴存职工发放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住房套数的认定,以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购房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结合《个人信用报告》中的购房贷款情况,综合认定实有房屋套数。

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在市内五区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的基础上,全市范围内统一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

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

对离婚一年内的借款申请人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名下无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市区第二套自住住房信贷政策执行;名下有房的,视为是购买家庭第三套及以上住房。

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

《通知》还要求,严格审核借款申请人还款能力。在审查购房人家庭收入、缴存基数等信息时,对缴存基数存疑的借款申请人,可要求其提供工资流水、养老保险证明、个人所得税纳税完税凭证等材料进行佐证,对无法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的,个贷中心及各县(市、区)管理部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这些情况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前24个月内的《个人信用报告》中,存在个人贷款、贷记卡、准贷记卡连续3期或累计6期及以上逾期记录的或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认定失信行为并在惩戒期间内的,不予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申请人及其配偶,在《个人信用报告》中明显存在失信行为的,可视情况减少贷款额度或不予贷款。

纳入“黑名单”的取消5年内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

若缴存职工提供虚假证明资料骗提住房公积金或者骗取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失信行为惩戒管理办法》,通过程序认定,纳入失信行为黑名单管理的,取消其5年内的住房公积金住房消费类提取和贷款资格,管理中心应当责令限期退回提取资金或者提前偿还全部借款本息并解除委托贷款合同。

为什么暂停发放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有专家分析:

石家庄楼市最近升温比较明显,从克尔瑞的统计来看最近两周成交量有所增长。

考虑到零门槛落户的政策效果,预计对未来楼市会有进一步的刺激作用。

那么此时暂停公积金异地发放等措施,一来可能是防止因为楼市回暖,公积金短期内出现短缺;二来为了保障真正的刚需和改善型需求,把钱用在刀刃上,防止投资和投机的人群钻空子;三来是其实还可能是为了防范石家庄公积金流往其他地方,圈住现有的潜在买房人群。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

由60%调整为100%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保障作用,进一步减轻低收入家庭还贷压力,经2019年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委会第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从2019年4月1日起,对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比例进行调整,由上一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支付利息的60%调整为100%。

住房公积金贷款贴息是指在公积金贷款放贷轮候期内,由银行先行向公积金借款人发放地方商业性住房贷款,超出的利息由住房公积金中心补贴,补贴比例上调,说明补贴力度越大,有利于买房者。

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

可申请公积金贷款贴息了

《关于为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的公告》显示,4月1日起,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开始为城镇低保对象、特困职工办理2018年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贴息业务。

一、申请时间

2019年4月1日至5月31日。

二、贴息对象

贷款贴息对象为已办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借款人,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借款人为石家庄市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低保对象家庭成员或石家庄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

2、借款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购买的住房为家庭首套自住住房,且建筑面积等于或小于90平方米;

3、借款人在2018年度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但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已办理正常退休手续或与原工作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未重新就业的除外;

4、借款人正常偿还贷款本息,无逾期现象。

三、贴息期间

贴息期间为2018年度(以实际扣款日为准)。

四、提交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

2、家庭成员享受城镇低保或特困职工待遇的,提供家庭成员身份证及能够证明家庭成员与借款人关系的证明资料(结婚证、户口簿等);

3、市民政部门核发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职工优待证》;

4、不动产登记中心出具的《不动产查询证明》。

以上资料交验原件留存复印件各2份。

五、办理地点

借款人所购住房在石家庄市主城区的,到石家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二楼个贷中心(桥西区新石北路360-1号)申请;借款人所购住房在县(市、区)的到当地公积金管理部申请。

咨询电话:12329

来源:综合石家庄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责编:李铁兵、姜薇 编辑:徐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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