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成都正式发布《成都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成都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对全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和贷款三方面60项内容进行了调整,新的管理办法也将于2021年10月8日实施正式开始实施。

那么对于新政策里面的新变化,很多老百姓是不是还是一头雾水呢?四川观察记者对成都公积金中心相关业务部门的负责人进行了专访,请他们来为您答疑解难。

记者:新政策中提到了“提成、承包制单位可协商确定缴存基数”。能否解释一下这一举措的意义?

成都公积金中心政策管理部副部长杨昊:

我们做这个规定的话,主要是基于业务的实质和管理的一个需求,大家可能对公积金比较关注的话就比较清楚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话,它的计算更多的就是根据1990年有一个统计局的一号令,在一号令里面对工资的构成进行了一个解释。但是近年来随着工资结构多元化的发展,一号令对于一些职工的收入的解释上,或者是在操作的理解上就产生了很多的误解,这是其一。

其二的话在我们的业务实践中就发现,对于那种实行提成或者是承包制薪酬的职工的话,他的收入的分布实际上是不均匀的。大家都知道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话,它是根据上年度的月均工资来的,它对于实行提成和承包性收入的话,它可能在年底有一笔大的职工收入,到了次年以后,他可能说平常月份的收入就不多,如果我们按照上年度的平均工资来算它的缴存基数,然后乘以缴存比例以后,在他的当年可能进行公积金扣减的时候,就会发生他的月收入都不能承担日常公积金缴存的一种情况,所以说这种情况也是引起了很多的矛盾,然后也引发了很多的对于住房公积金行政执法方面的投诉。

所以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的话,我们在这次拜访修改的过程中,我们是参考了上海等城市的比较成熟的做法,在条例就是规定实行提成或者是承包制薪酬的单位,他在与职工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按照协商的基数进行缴存住房公积金。这么做的最主要的目的就是解决职工和单位的缴存困难。

记者:我们还注意到,在全面实行公积金购房、租房按月提取调整里面,提到了“将支付购房首付款、提前结清贷款后提取业务办理次数从五年内只能提取一次变成五年内每月都可提取一次……”,这里的“提前结清贷款”是必须还完房贷之后,才能每月提取吗?

成都公积金中心政策管理部副部长杨昊:

我们可能职工都知道,在我们还房贷的过程中有一个还月供款,然后还有一个比如说提前部分还款,还有一个提前部分结清,这三种情况。

我们的按月提取的话,对于第一种情况就是还月供款的话都是支持的,我们在这里说的提前结清以后,5年内可以每个月进行提取的话,它是针对提前地把整个贷款结清了以后,它不是经常有一种情况,就是说你提前结清还款金额,当时是大于你的公积金的账户余额的,像以往的那种规定只允许他提取一次的话,那么实际上对职工来说就不公平。因为这种规定的话就意味着职工在这一次提取过程中,可能有相当部分的提前执行金额,并没有提取。所以说这次我们针对你提前执行贷款,也是规定我们在提前结清5年之后可以每个月来提取,这样的话也是减轻职工的住房消费压力。

记者:政策里提到的职工购房“可提可贷”,否是指职工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之前的余额可以提取出来使用?

成都公积金中心政策管理部副部长杨昊:

公积金贷款可提可贷的话,它主要是指就是说在新政实施以后,然后职工可以提取未纳入贷款计算的账户余额提取用于支付购房首付,它的主要的意思就是说在以前的话,职工购房选择公积金贷款、选择首付,实际上你的二选一的选择就是两者不可兼得。然后在我们贷款实行这种双挂钩计算以后的话,那么实际上对于贷款时纳入额度计算的,它的缴付金额就更加精确了,就不需要像以前这种按照全额进行提取的这种方法来进行操作,所以说我们这次做了相应的修改。在政策实施以后的话,职工他们的申请工资贷款的话,他对于纳入贷款的计算金额它是有一个明确的数值的,就是说在这个数值范围之内的话,它的金额是不能提取的,超过这个数值的账户余额它是可以提取用于支付首付的。

记者:我是听得不是很明白,能不能举个例子?

成都公积金中心政策管理部副部长杨昊:

举个例子,比如说我账上金额有4万块钱,现在我申请公积金贷款,按照以往的规定来说,这4万块钱我都取不了了,如果我申请公积金贷款以后。但是在试试双挂钩,比如说这次政策调整之后,我可能在4万块钱就精确到就只有2万块钱,就可以纳入贷款计算以后就可以满足我的贷款金额,那么另外2万块钱我就可以取出来,这就是最大的一个区别。

记者:简化死亡提取业务办理材料。这个跟过去相比,具体规定有什么变化呢?

成都公积金中心政策管理部副部长杨昊:

主要是对第一顺位继承人他在办理就是说,职工死亡他作为继承人来提取的时候,像以前的规定,我们是需要出工作文书或者是法院的证明文件,然后这次我们修改的时候,更多的也是按照民法典的那种精神或者是相关规定,然后对于第一顺位继承人来办理这种死亡提取的时候,他就不需要再提供公证书啦!

因为这个问题在以往的话,也是公积金提取中一个比较突出的矛盾点,很多的职工在办理,尤其是他作为继承人的身份来办理死亡程序的时候,觉得公证书的话,它这个是增加了它的就是业务办理门槛,增加了业务办理难度,所以说这次我们也结合民法典的最新精神,然后从惠民的角度,帮助职工办理业务的角度出发,然后把做了相应的调整。

记者:公积金贷款额度计算与每笔缴存额度、缴存时间相关,这里能否解释一下,怎么计算的?

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部长董泽军:

因为我们原来的贷款额度是简单地跟职工的缴存余额挂钩对吧?余额给他一个固定的倍数,那么不够精细,那么我们有的职工原来缴的时间很长,得到倍数也跟短的是一样的,那么我们以后新的双挂钩是什么意思?就每一笔资金,每个月汇缴的资金我们给予一个倍数,我们是缴存时间越长的倍数越高。

举个简单的例子,比如缴存只有一个月的,我们可能只有0.9倍,我们缴存有10个月的可能就那笔资金可能就是9倍,比如100个月的90倍,那么这样就是说缴的越长的人,同时他缴的越多的人,他贷款额度就越高,那么这样就更公平,就说我们的权利和义务挂钩,和他义务和他的职责和他的享受贷款权益,我们精细化挂钩,我再举个简单的例子来说明一下,比如同样的两个职工,他可能余额都是2万,那么以前来说他们的额度都是一样的,可能都是40万,那么现在可能有个人缴了4年,连续缴4年,有的职工可能只缴2年,那么4年的职工可能能够贷40万,两年的职工可能只能贷20万。

然后同时我们还有一个变化,就原来有些职工比如说单位变动,比如单位改制中断了,原来我们是不计算的,只计算它最近申请的连续的月份,那么现在我们就全部计算,比如你十几年前缴的中间断了几年,那么十几年前我们一样给你计算倍数,而且十几年前缴的倍数可能更高,因为他的贡献他在里面没有提,我们就充分的就是要什么?体现职工的缴存的义务,一定要给他贷款权利要进行挂钩,缴的越久了,存放时间越长的,咱们当然余额更高的,那么他贷款倍数就越高。

记者:那之前上公积金贷款上限40万有没有变化调整?

成都公积金中心贷款业务管理部部长董泽军:

没有,目前暂时还是双职工70万单职工40万,那么我们在以后条件成熟的我们会逐渐地(做)一些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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