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提供的共性资料:(1)住房公积金缴存余额单;(2)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根据所购、建房情况不同分别需提供以下资料(原件、复印件):

1、购买商品房的提供:

(1)已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购房合同;(2)购买住房首期付款发票或收据;(3)开发商售房账号。

2、购买二手房的提供:

(1)一年内的购房协议;(2)过户单或契税发票。

3、自建,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

(1)土地使用证;(2)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3)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4、个人在单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

(1)土地使用证;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2)集资方案、集资名单及住房价格测算表;(3)首期付款凭证。

5、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

提供住房所在地县或县级以上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危房鉴定书。经鉴定确认为严重损坏或危房,大修工程进行施工时,可以提取大修住房所需费用。

6、退休的提供:

退休证或退休批文。

7、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

(1)市级以上医院出具的《因公或非因公伤残疾病医疗技术鉴定书》或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伤残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2)终止劳动关系的退职证明或期满合同协议。

8、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后,未重新就业满五年的提供:

(1)下岗分流文件或解除劳动合同书;(2)劳动部门或职工居住的社区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提供的五年内未就业证明。

9、户口迁出本省或出境定居的提供:

公安户籍管理部门出具的户口迁出证明、出国出境定居证明。

10、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

(1)已登记备案的商品房、自建房相关手续或房屋所有权证;(2)购买商品房、自建房的借款合同;(3)贷款银行出具的最近两个月还款证明及借款余额清单(原则上每年支取一次);(4)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仅提供共性资料和(3)。

11、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比例的提供:

(1)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合同;(2)住房租金收款发票或收据;(3)家庭收入证明。

12、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提供:

(1)死亡证明或派出所的户口注销手续;(2)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3)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书面报告及单位意见。

(注:提取总额不能超过职工实际发生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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