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天津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官方网站上印发了《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的新通知,根据官方消息,该办法有效期至2026年1月31日。于2019年2月实施的《天津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津公积金委〔2018〕7号)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废止。

通知从2021年2月1日期施行。

想必不少有正准备用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朋友突然有点慌,其实没有关系,因为贷款额度并没有调整。但是贷款有关的还是看看吧。

首先是最重要的首付比例,职工购买首套自有住房或公有住房产权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30%的首付款;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应支付不低于住房交易价格60%的首付款。首套30二套60不要记错了。

另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住房交易价格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

接着是贷款额度,有些复杂,以下列额度的最低值计算。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同时使用配偶住房公积金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为职工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之和,下同)的2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公有住房产权的,贷款额度不高于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10倍,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不足2万元的,按2万元计算。

贷款额度不高于按照职工(职工与配偶)还贷能力计算公式确定的金额,具体公式如下:

[(月工资总额 所在单位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还贷能力系数-现有贷款月应还款额]×借款期数(月)

购买首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60万元;购买第二套自有住房的,贷款最高限额40万元。

然后是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一般都不够。

1、首付比例应符合公积金贷款的首付比例规定。

2、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期限应与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相同。

3、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应当先于贷款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本息受偿。

最后是还款,没有什么特别不同的。

1、还款日和贷款银行的还款日一致不得更改。

2、支持提前还款,且组合贷款可以分别提前还款。

上面就是贷款相关的重点了,办贷款前有必要再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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