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日前,长治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布通知,调整公积金贷款条件,调整二手房价格和抵押物价值认定标准,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调整贷款条件

贷款条件由原来的

“借款申请人属合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且在申请贷款之日前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达6个月(含)以上。借款申请人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正常且余额大于或等于6个月的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调整为

“借款申请人属合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时连续按月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且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状态正常。”

二、调整二手房价格和抵押物价值认定标准

二手房价格认定标准由原来的

“房屋价格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计税价格为认定标准。”

调整为

“房屋价格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计税价格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的购房价格取低值为认定标准”。

抵押物价值认定标准由原来的

“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应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中的计税价格作为抵押物价值。”

调整为

“对于借款申请人以所购再交易自住住房作为抵押物的,以《山西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计税价格和《存量房买卖合同》(协议)的购房价格取低值作为抵押物价值。”

本通知自2021年10月22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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