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

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

盐房公积金〔2022〕29号

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缴存人: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 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更好地支持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企业和缴存人应对疫情、共渡难关,现就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通知如下:

一、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至2022年12月底,即申即批。缓缴期间,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二、2022年12月底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自即日起,在缴存地无房的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的,大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范围内每月提取限额由600元提高至8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其他县(市)每月提取限额由500元提高至6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提高至1200元。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22年6月8日

《关于进一步落实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01

制定通知的背景

为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22〕12号)精神,认真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实施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的通知》(建金〔2022〕45号)要求,进一步加大住房公积金助企纾困力度,帮助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企业和缴存人共渡难关,结合我市实际,对我市住房公积金阶段性支持政策作进一步完善,特制定本《通知》。

02

通知的主要内容

(一)企业可申请缓缴

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可向市公积金中心申请缓缴,缓缴期限最长至2022年12月底,即申即批。缓缴期间,职工正常提取公积金和申请公积金贷款不受影响。

(二)缴存人可延期还贷

2022年12月底前,受疫情影响的缴存人,不能正常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作逾期处理,不计罚息,不作为逾期记录报送征信部门。

(三)提高租房提取住房公积金最高额度

自即日起,在缴存地无房的缴存人,租住商品住房的,大市区(含经济技术开发区、盐南高新区、亭湖区、盐都区、大丰区)范围内每月提取限额由600元提高至8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限额由1200元提高至1600元;其他县(市)每月提取限额由500元提高至600元,已婚职工夫妻双方每月提取限额由1000元提高至1200元。

03

通知主要内容的相关说明

(一)企业申请缓缴需提供的材料

❶ 盐城市住房公积金缓缴申请表(新冠肺炎疫情专用)一式三份(表格可在中心网站文件下载栏目下载);

❷ 单位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困难的说明;

❸ 单位经办人身份证。

(二)企业申请缓缴的申请渠道

企业可通过两种途径向所属管理部提出申请:

❶ 到所属管理部现场提出缓缴申请,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全的,管理部当场审批结束并告知审批结果。

❷通过向所属管理部邮寄申请材料,管理部收到材料后1个工作日内审批结束,并电话告知企业审批结果。

(三)企业申请缓缴对单位和职工有什么影响?

对单位而言,公积金中心对申请缓缴单位不作欠缴处理,不影响单位征信。对职工而言,单位缓缴期间,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时间连续计算,不影响职工正常提取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四)企业缓缴期间,有职工离职或退休等情况,如何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

缓缴期间,有职工需办理账户转移、封存或销户提取的,单位应当先为其办理补缴,再办理职工账户转移、封存,职工进行销户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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