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相关文件精神,原《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管理办法》拆分为《延边州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和《延边州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对部分内容进行修改。

在归集提取方面,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最高不得高于当地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3倍。中央、省直属及外地企业驻本地分支机构职工月缴存基数超过我州规定上限的持有关证明报管理中心审核后,可按本行业规定的缴存基数标准缴存。单位办理缴存登记手续时,必须全员缴存,非本单位职工,严禁挂靠缴存。单位基数设置错误、重复补缴或错误的为职工办理转移、启封、封存等原因产生多缴、错缴公积金的,可根据相关规定办理退缴手续。同一套住房在发生购房提取住房公积金后,间隔时间不足一年又再次交易的,同一年内第二次购买该房屋的职工不得在该年度进行购房提取,可顺延至下一年进行购房提取。职工购买住房,本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共同提取,针对此次购房行为只可以提取一次。

在贷款方面,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借款人已提取使用住房公积金的,需留存6个月(含)以上的缴存额,可再次申请贷款,不允许补缴;贷款额度遵循以存定贷的原则,按照借款人和共同还款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储存余额之和的倍数,确定贷款限额,按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30倍计算,储存余额不足1万元的按1万元计算,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30万元。执行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缴存职工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20%(含);有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贷款首付比例不低于30%(含)。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须用所购买房屋做抵押,不得用其他自有房屋或第三人房屋做抵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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