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及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金缴存比例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现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10月26日前通过以下途径提出修改意见:

1、电子邮件:[email protected]

2、传真:0411-39989223

3、电话:39989193-8002

4、信函:大连市中山区人民路75号 大连市住建局住房保障处

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9年10月12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有关问题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各企业:

根据国家、省有关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及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金缴存比例的精神,进一步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新职工(1999 年1 月1 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下同)住房货币补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

住房公积金缴存仍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建金[2018]45号)要求, 执行阶段性适当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缴存单位可在5%-12%之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该政策执行期至2020年4 月30 日。到期后,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二、严格区分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货币补贴政策,废止企业住房公积金与住房货币补贴捆绑在一起的政府有关文件条款。

(一)废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市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号)中附件二第二条第一款第2项"对1999 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实行新人新制度。新职工自到岗的次月起,所在单位按月工资总额的25% 、个人暂按15% 建立住房公积金"和第三条第二款第2项"住房建设资金不足的亏损和微利单位,经批准可对1999 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按低于25% 的比例缴存住房公积金, 待有条件时再予补发"。

(二)废止《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的通知》(大政办发[2007]166 号)中第二条"按照大连市人民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 号),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新职工,可继续执行单位25% 、个人15%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 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大连开发区职工继续执行单位18% 、职工14% 的缴存比例,且不计征个人所得税,但超过12% 比例的部分需在其住房公积金账户中注明属于住房货币补贴"。

(三)废止《关于规范和阶段性适当降低公积金比例的通知》(大政办发[2016]78 号)中第二条" 按照市政府《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大政发[1999]66 号)和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及其他相关房改政策规定,以提高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形式发放住房货币补贴的职工, 其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各12% , 存储于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其余部分作为住房货币补贴, 参照住房公积金账户管理"。

三、企业自主制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方案。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确定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缴交比例标准、住房货币补贴款发放、存储形式等,制定实施方案,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股东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四、对企业住房货币补贴政府不再指定收缴机构, 企业可将住房货币补贴款直接发放给新职工, 个人可不再缴交住房货币补贴。涉及个人所得税事宜按税务部门相关规定执行。

五、住房公积金和住房货币补贴关系到职工切身利益, 企业要规范工作程序, 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指导, 切实做好过渡时期的相关工作。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开始实施, 之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我市住房公积金和企业新职工住房货币补贴有关规定, 以本通知为准。

来源:大连市人民政府网站、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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