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侯小律 文章来源:执行异议与执行异议之诉

相信大家很清楚,被执行人如不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如果其名下有房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查封,在确定财产处置参考价后,可以进行拍卖或者变卖。

那么,如果被执行人名下仅有一套房产,申请执行人能否申请强制执行?相信很多朋友认为为了保障被执行人的基本生活,不应执行被执行人名下的唯一住房,对此,看完本文后希望大家能够在脑海中清除掉该错误的认识。

司法实践中,被执行人名下明明有其他房产,但却声称其名下只有一套住房,并采取博取法官同情等方式阻挠法官强制执行的案件比比皆是,那么如果法官真的不执行其唯一住房,则对申请执行人的利益造成了极大地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亦无法得到保障。而且,如能成功执行完毕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很有可能足以覆盖申请执行人的全部债权,如果法官不执行,那么申请执行人可能还需要继续去查找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这无疑增加了申请执行人的时间成本和精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那么,相信大家很疑惑的是,如果不能拍卖则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仍然得不到实现。别急,答案在这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5日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如果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一种,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第二种,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第三种,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抚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的。

对此,如果想将被执行人的唯一房产变现,司法实践中,常见做法是申请执行人先行垫付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款五至八年租金,让其腾退房屋,便于法官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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