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是指权利人请求第三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的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债权的目的可能是得到或处分物权,而物权也可能最终通过债权的方式而实现。如此看来,债权和物权像是一对惺惺相惜的亲兄弟,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

一、债权的“出生”

要了解债权与物权的关系,我们首先要了解债权是如何产生的。

权利人要想得到债权,就需要有相对应的人承担债务,但首先要有“债”的存在。根据我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债可以通过四种方式产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和侵权行为。其中合同之债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另外三种债基于法定而产生。

合同是指当事人基于各自的意思表示而达成的一致意见,可以是各方互负债权债务的约定,也可以是一方仅负债务另一方仅享有债权的约定,也可以是各方均只负债务而由第三人享有债权的约定。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管理人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而管理人为此支出费用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的补偿。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依据而获得的利益,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不当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

侵权行为是指因侵权人的行为,造成被侵权人或受害人损失的,被侵权人或受害人可以请求侵权人赔偿。

从债权的产生方式我们可以看出,债权作为一项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即权利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

二、物权的“出生”

物权是基于物的存在而产生的权利,因此物权始于物的产生,终于物的消灭。

物权可以因事实行为而产生,如自建住房、继承、拾得遗失物等;也可以因法律行为而产生,如买卖、赠与、互易等。

物权可以分为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与债权不同的是,物权种类由法律直接规定,即物权法定。因此物权的种类是恒定的,当事人只能在现有的物权框架内享有特定的物权。

三、债权可以是物权的因,也可以是物权的果

债权和物权必定会发生关系,这是毋庸置疑的。但二者的关系不像想象中那么简单,因为二者之间可以互为因果。

(一)债的目的是获得、转移或消灭物权,则债权为因

在买卖合同中,出卖的可以是种类物或特定物,则购买人的债权在实现之后即获得了该物的所有权,而债权的行使直接导致了物的所有权转移。

在租赁合同中,出租的可以是动产或不动产,承租人在行使债权之后,可以获得该物的使用权或收益权,这便直接导致了用益物权的产生。

在抵押合同中,抵押权人不转移物的占有情况下获得了特定物上的担保物权,导致了担保物权的产生。

在消费关系中,消费者购买产品的目的是消费,而某些产品在消费之后便不复存在,则此时债权的行使导致了物权的消灭。

(二)权利人无法实现物权,物权可以产生债权,则债权为果

如果因侵权人的行为导致了物的消灭,则物权的权利人就丧失了该物的所有权。此时所有权人便享有了对侵权人的债权,以赔偿其物权受损或丧失而遭受的损失。

在担保关系中,抵押权人可以通过优先受偿抵押物拍卖、变卖的价款从而实现抵押权。而当一个物的抵押价值超过它本身的价值时,抵押权人便无法通过行使抵押权的方式完全弥补自己的损失,此时抵押权人只能转而向债务人再次主张债权。

四、债权与物权可以互相补充,这是一对惺惺相惜的兄弟

从债权与物权的关系可以看出,债权的目的可以是产生物权、转移物权或消灭物权,物权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债权的方式实现。

如此看来,二者的关系仿佛十分亲密,问题“手拉手”出现在人们的面前。但它们之间的“手拉手”,并不是指二者可以同时出现,而是说它们之间的互相补充。

当债权的目的是获得物权时,则获得物权之日便是债权消灭之时;当物权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债权的实现时,则要么债权实现物权消灭,或者物权实现债权消灭;当债权的产生是由于物权受到伤害时,债权便成为了物权的守护者,是为了保护物权而产生。

如此看来,债权和物权可真是一对惺惺相惜的兄弟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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