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日报讯(通讯员 许欣 刘传芳)7月5日,经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讨论通过,即日起对昌吉州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作统一调整,调整后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度上限为5830元(个人缴存2915元,单位为职工缴存2915元),下限为162元(个人缴存81元,单位为职工缴存81元),分别较上年上调466元、下调8元。

今年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包括基本工资收入(档案工资、岗位工资和计时、计件工资)、规范后的津补贴(采暖费、按规定支付的补贴费)、奖金(精神文明奖、综合治理奖、单位考核奖金、年终考核一次性奖金、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奖、其他福利奖金)、绩效工资、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缴存比例的确定:根据规定,单位及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12%区间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缴存额的计算标准: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月缴存基数以本人实际工资收入为准,但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最低不得低于上一年度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的昌吉州最低工资标准。

昌吉州统计部门公布的2021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年均工资总额为97155元,按昌吉州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测算,昌吉州最高月缴存基数上限为24288元。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21]21号文)发布的最低工资标准,昌吉市、阜康市、呼图壁县、玛纳斯县为1700元/月,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为1620元/月。

调整缴存基数办理的程序:已开通住房公积金单位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住房公积金缴至2022年6月后,可自行在公积金单位网厅缴存基数调整界面对本单位职工缴存基数进行调整,并按要求上传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的《职工工资明细及调整清册》;未开通网厅业务的缴存单位,需携带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或财务章后的《职工工资明细及调整清册》及电子版资料,于7月15日前报所属管理部审核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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