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贷款流程

1、借款人提供贷款证明材料;

2、管理中心审核、决定;

3、受委托银行对借款人资质复核;

4、借款人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5、受委托银行发放贷款;

6、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归还贷款本息。

二、贷款条件

1、有城镇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2、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

3、有符合规定的首付款收据;

4、有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

5、信誉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6、有符合法律规定的担保;

7、同意提供管理中心需要审核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三、贷款应提供的证明材料

另附

四、贷款额度和期限

㈠ 贷款额度 单笔最高贷款额为45万元,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贷款额度=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和×35%×12×贷款年限

⑴ 按“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和”计算贷款额度时,借款人及其配偶应正常缴交住房公积金;一方缴交住房公积金只能按一方“月工资”计算贷款额度。

⑵“借款人和配偶月工资和”中的“月工资”是指参照正常缴存公积金的工资基数和当月或上月稳定的月工资实发

数,取低舍高。

2、月还款额不得超过以上“月工资和”的50%;

3、商品房自住住房贷款额度应在购买住房总价款减去已付房款以内;二手房贷款额度不得超过总价款的60%;

商品房总价款的认定: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价格;

二手房总价款的认定:参照《税收缴款书》票据上的计税金额、《房屋买卖契约》协议中的成交价格,二者取低舍高。

㈡ 贷款期限 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得超过职工法定退休前剩余工作年限。

五、贷款利率

按贷款期限的长短而实行不同档次的利率,具体利率档次依照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档次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目前执行的贷款年利率5年(含)以下3.75%;5年以上4.25%。住房套数的界定标准及二套房利率按国家政策执行。

六、贷款本息偿还方式

借款人应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委托贷款银行通过借记卡、存折等方式代扣。

借款人如提前归还贷款时,到新乡市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受委托贷款银行窗口申请办理,不收取任何费用;其提前归还部分不再计收利息,已计收的贷款利息不再调整。

七、担保方式

㈠ 房产抵押

㈡ 保证

开发商担保的,必须具有代偿全部贷款本息的能力,同意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材料,按照合作协议条款的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放贷前,在受托银行保证金账户足额存入保证金。

自然人担保的,要求2人,并放贷前办结所购房产预抵押登记手续;保证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无贷款,无担保,信誉良好;担保期内,保证人不得提取个人住房公积金,不得申请贷款,按照借款合同条款的约定,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在自然人保证转为正式房产抵押登记前,可申请办理1次自然保证人变更业务手续。

符合异地贷款条件的借款人,选择“房产抵押”贷款的,抵押物为所购房产或在购房所在地符合抵押条件的其它房产,选择“自然人担保”贷款的,担保人应在新乡市(含县(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处 罚

★ 借款人连续超过六个月不按借款合同偿还贷款本息时,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将委托放贷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处置抵押物,

偿还借款人所欠贷款本息、罚息等有关费用,不足部分依法追索。

★ 单位为职工出具虚假贷款证明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对单位处于2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温馨提示:1、停止向《个人信用报告》在最近5年内有6个月及以上逾期或发生90天以上逾期的缴存职工家庭发放住房公积

金个人住房贷款。

2、婚姻状况证明、个人信用报告、家庭成员房产查询证明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0个工作日,自证明出具之日算起。

3、借款人应提供的贷款材料复印件请用A4纸复印。

4、住房公积金贷款需要下载的贷款表格请登陆:

新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 w w w . x x z f g j j . c o m

受理地点:新乡市人民东路与新二街十字东北角新乡市市民中心三楼住房公积金贷款窗口

咨询电话: 0373---2087609

======================

新乡生活圈官方微信号:vipxinxiang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有侵权行为,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